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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范文

時間:2023-09-10 14:40:38

序論:在您撰寫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書

第1篇

設;穩步推進體制機制建設、指揮平臺建設、通信警報建設;大力提高人防各項指標,提高防空防災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人防執法檢查力度,提高執法水平,狠抓平戰結合,提高人防經濟效益,全辦上下齊心協力,扎實工作,努力實現人防又好又快發展,爭取各項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重點工作

(一)按照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新一輪編制體制改革,加緊協調落實人防通信站編制人員;在落實縣直和鄉鎮分管人防工作人員的基礎上,加強指導,展開工作。

(三)繼續做好人防指揮業務工作。加強疏散地域建設研究、重點目標防護研究、人防專業隊組訓研究,爭取有突破性進展。

(四)繼續做好平戰結合工程利用,加強檢查監督。在2009年完成金海園人員掩蔽部工程利用的基礎上,積極做好戰備料場倉庫的開發利用,爭取盡早開發,盡早收益。

(五)加強人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深化人防行政執法工作。2009年人防執法檢查已拓展延伸到建制鎮,2012年,我們將繼續加大宣傳檢查力度,擴大人防影響,強化全民人防意識,加大人防發展后勁。

(七)加強警報建設,做好通信、警報設備維護管理。2012年繼續推進警報建設納入城鎮配套建設,努力實現社會化維管,力爭電聲警報器占有率達到50%,縣城警報音響覆蓋率達到95%以上,同時,加強警報設施維管,保證完好率達100%,試鳴率100%。積極配合市辦努力搞好國防網建設和使用及維護管理工作,提高現代化指揮通信水平,確保指揮通信暢通。

(八)大力抓好人防宣傳教育工作。做好人防宣傳教育的普及工作,重點是按照人防教育基地“七個一”標準,建設好人防教育基地。努力推動好人防教育“六進入”,即:進機關、進學校、進黨校、進社區、進企業、進網絡工作,抓好社會宣傳和警報試鳴期間的宣傳工作,努力提高人防的社會聲譽和人民群眾的國防觀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年度工作的統籌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黨組和黨員領導干部作用,充分調動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搞好各項工作的調研,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二)明確工作指標,掌握工作進度,加強工作的預見性和指導性,積極向上級匯報,爭取上級支持。

(三)制定相應工作措施,建立督促檢查機制,建立講評獎懲機制。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責任到人。

第2篇

一、落實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責任制

1、與人防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隱患排查長效機制,在常態化安全監管的基礎上,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區人防工程安全檢查,確保人防工程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2、切實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完成人防工程系統普查及年度人防工程年檢備案任務,做到普查率100%,人防工程管理優良率80%,合格率90%。

3、根據市人防辦統一要求,在新增人防工程內部制作、安裝功能標識牌和管理制度牌。

二、完善人防軍事斗爭準備工作

1、圍繞提高人民防空快速反應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目標,制定完成本區人防機關和專業隊的年度訓練計劃,重點加強市電力公司、城南水廠和港華燃氣三個搶險搶修專業分隊的整組和訓練工作。

2、制定完善街道、社區兩級防空襲方案,做好區域重要經濟和戰略目標的調整及防護預案的修訂。

3、合理規劃警報網建設,完成沙洲街道、南湖二中的警報器移機復裝和興隆街道15臺多媒體警報器的試點安裝任務。加強警報器維護管理,保持警報器性能完好,確保我區在全市“12·13”防空襲警報試鳴工作中鳴響率100%。

4、根據上級有關人防指揮所建設的總體要求,繼續跟蹤協調區人防指揮所工程建設工作。

三、加大人防宣傳教育力度

1、在區初級中學設立民防知識教育科目,加強對中學人防教學工作的指導,全區初級中學民防知識開課率100%,優良率88%以上。

2、推進人防進社區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常態化建設,鞏固和深化城市社區人防工作成果,通過制定社區人防應急疏散預案、組織社區人防演練和加強社區人防志愿者隊伍建設等形式,不斷提高基層防空防災的應急救援水平。

3、深入開展人防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活動,利用防災減災紀念日、國防教育日和防空警報試鳴日等紀念活動或重要時機,開展人防宣傳教育活動,指導街道積極探索人防進機關、進企業的新途徑。

4、加強區人防門戶網站建設和管理,及時更新信息,強化人防宣傳信息報道工作,提高人防在社會上的影響力。

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1、認真做好市權審批下放的承接工作,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的若干行政審批審核工作,同時,對河西新城重要項目的工程審批,建立“綠色通道”,力爭縮短審批時間。

2、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依法查處人防工程違法案件。同時,要加大人防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有效預防人防工程違法案件的發生。

3、暢通人防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公開渠道,提高“12345”政務呼叫中心人防服務平臺投訴辦理效率。

五、利用人防資源為民辦實事

1、結合“宜居幸福圈”建設,加快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協助做好南湖體育場大型地下停車場建設工作,為老舊小區進一步發展注入動力。

2、繼續通過戶籍搖號的方式,在規定時間內完成7500只應急救援包的發放,做到公平公開公正,發放成功率達95%以上。

六、強化機關作風建設,進一步提高人防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

1、認真執行區委區政府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提高執行能力十八項規定,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遵守機關工作人員服務行為規范,嚴格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全年無違紀違法的人和事。

第3篇

設;穩步推進體制機制建設、指揮平臺建設、通信警報建設;大力提高人防各項指標,提高防空防災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人防執法檢查力度,提高執法水平,狠抓平戰結合,提高人防經濟效益,全辦上下齊心協力,扎實工作,努力實現人防又好又快發展,爭取各項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重點工作

(一)按照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新一輪編制體制改革,加緊協調落實人防通信站編制人員;在落實縣直和鄉鎮分管人防工作人員的基礎上,加強指導,展開工作。

(三)繼續做好人防指揮業務工作。加強疏散地域建設研究、重點目標防護研究、人防專業隊組訓研究,爭取有突破性進展。

(四)繼續做好平戰結合工程利用,加強檢查監督。在2009年完成金海園人員掩蔽部工程利用的基礎上,積極做好戰備料場倉庫的開發利用,爭取盡早開發,盡早收益。

(五)加強人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深化人防行政執法工作。2009年人防執法檢查已拓展延伸到建制鎮,2012年,我們將繼續加大宣傳檢查力度,擴大人防影響,強化全民人防意識,加大人防發展后勁。

(七)加強警報建設,做好通信、警報設備維護管理。2012年繼續推進警報建設納入城鎮配套建設,努力實現社會化維管,力爭電聲警報器占有率達到50%,縣城警報音響覆蓋率達到95%以上,同時,加強警報設施維管,保證完好率達100%,試鳴率100%。積極配合市辦努力搞好國防網建設和使用及維護管理工作,提高現代化指揮通信水平,確保指揮通信暢通。

(八)大力抓好人防宣傳教育工作。做好人防宣傳教育的普及工作,重點是按照人防教育基地“七個一”標準,建設好人防教育基地。努力推動好人防教育“六進入”,即:進機關、進學校、進黨校、進社區、進企業、進網絡工作,抓好社會宣傳和警報試鳴期間的宣傳工作,努力提高人防的社會聲譽和人民群眾的國防觀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年度工作的統籌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黨組和黨員領導干部作用,充分調動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搞好各項工作的調研,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二)明確工作指標,掌握工作進度,加強工作的預見性和指導性,積極向上級匯報,爭取上級支持。

(三)制定相應工作措施,建立督促檢查機制,建立講評獎懲機制。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責任到人。

第4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設的地下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房管、物價、工商、稅務、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建設是國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將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積納入城市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人防等部門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征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要求。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其防護設計審查須有人防主管部門參加。

規劃建設城市廣場、綠地、交通樞紐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應當注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同時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或兼顧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納入人防工程應建面積指標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設的規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偽裝房等設施的建設用地,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規劃修建地面建筑時,應留出安全距離。

第八條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與其他地下工程的連接通道或預留連通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連通。

第九條規劃建設重要經濟目標,須充分考慮人防需要。對適合地下工作環境的關鍵部位、重要設施,應當盡可能建在地下,并為戰時堅持工作和生產的人員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條人防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建設用地由政府劃撥。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單位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一條地面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或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同時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和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區配建各類人防專用工程,可享受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75%的比例配建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含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應當按下列標準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建筑面積的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區在一次性規劃建設的范圍內,已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設備用房外,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條確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任何組織和

個人無權批準減免。

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收取,交同級政府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工程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人防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人防工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免收基礎設施配套、墻改發展基金、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各項規費。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管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人防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承擔人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首次進入須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單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等的設計應由具備人防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防護等級5、6級防空地下室的設計。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性審查應由具有相應審查資質的單位承擔。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門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已批準的,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須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收齊全部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下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未獲得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和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督促建設單位通知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驗收。施工結束后,須提供工程質量保證和保修文書。

第二十二條人防工程建設實行專業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對工程質量終生負責。

第二十三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安裝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公開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同地面工程同步進行。初步驗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的,應當按照應建面積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六條建設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與工程同步接受驗收;也可備足平戰轉換所需經費,委托人防主管部門戰前統一轉換。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十五日內持以下資料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報告;

(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

(五)其它規定需要提交的資料。

人防主管部門自收齊資料七個工作日內,對手續齊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第二十八條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備案與房產發證等相關手續。

人防工程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人防主管部門。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國家投資(包括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經費和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籌集的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國家。

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按規定比例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權屬于國家。

除上述規定以外建設的各類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投資者。

所有權人對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可以行使轉讓、拍賣、申請抵押貸款等權利。

第三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平時開發利用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時人防工程由政府統一調度,安排使用。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堅持依法登記、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有關部門應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要求,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須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者變相出售。

第三十一條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須提出申請,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開發利用,使用單位須與人防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后,方可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使用單位申領《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申請登記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證件;

(三)人防工程登記文書(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護、安全和維護管理責任書;

(五)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賃合同;

(六)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才有權使用人防工程。禁止無證使用人防工程或轉讓《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人防工程使用人變更時,須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改變平時使用用途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應當在該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條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特殊情況下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管,專項用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資金從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各級人防指揮工程的維護管理資金由本級財政列入人防部門年度預算。

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住宅小區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從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中提取,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所屬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第三十四條人防工程隸屬關系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系變動后,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第三十五條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狀態和防護能力。人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明確維護管理的任務和內容,定期組織對人防工程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一)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防工程無關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三)擅自占用和毀壞人防工程;

(四)擅自損壞、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內部的設備設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按管理權限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積、等級補建人防工程或者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補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級,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積,不得沖抵按照配建標準的應建人防工程面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級的現行重置價標準繳納。

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權限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防工程,由報請人予以回填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

(四)人防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

第四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的;

第5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設的地下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房管、物價、工商、稅務、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建設是國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將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積納入城市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人防等部門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征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要求。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其防護設計審查須有人防主管部門參加。

規劃建設城市廣場、綠地、交通樞紐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應當注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同時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或兼顧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納入人防工程應建面積指標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設的規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偽裝房等設施的建設用地,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規劃修建地面建筑時,應留出安全距離。

第八條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與其他地下工程的連接通道或預留連通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連通。

第九條規劃建設重要經濟目標,須充分考慮人防需要。對適合地下工作環境的關鍵部位、重要設施,應當盡可能建在地下,并為戰時堅持工作和生產的人員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條人防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建設用地由政府劃撥。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單位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一條地面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或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同時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和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區配建各類人防專用工程,可享受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75%的比例配建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含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應當按下列標準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建筑面積的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區在一次性規劃建設的范圍內,已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設備用房外,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條確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

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收取,交同級政府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工程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人防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人防工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免收基礎設施配套、墻改發展基金、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各項規費。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管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人防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承擔人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首次進入須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單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等的設計應由具備人防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防護等級5、6級防空地下室的設計。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性審查應由具有相應審查資質的單位承擔。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門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已批準的,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須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收齊全部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下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未獲得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和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督促建設單位通知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驗收。施工結束后,須提供工程質量保證和保修文書。

第二十二條人防工程建設實行專業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對工程質量終生負責。

第二十三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安裝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公開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同地面工程同步進行。初步驗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的,應當按照應建面積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六條建設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與工程同步接受驗收;也可備足平戰轉換所需經費,委托人防主管部門戰前統一轉換。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十五日內持以下資料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報告;

(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

(五)其它規定需要提交的資料。

人防主管部門自收齊資料七個工作日內,對手續齊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第二十八條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備案與房產發證等相關手續。

人防工程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人防主管部門。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國家投資(包括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經費和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籌集的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國家。

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按規定比例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權屬于國家。

除上述規定以外建設的各類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投資者。

所有權人對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可以行使轉讓、拍賣、申請抵押貸款等權利。

第三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平時開發利用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時人防工程由政府統一調度,安排使用。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堅持依法登記、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有關部門應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要求,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須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者變相出售。

第三十一條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須提出申請,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開發利用,使用單位須與人防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后,方可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使用單位申領《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申請登記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證件;

(三)人防工程登記文書(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護、安全和維護管理責任書;

(五)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賃合同;

(六)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才有權使用人防工程。禁止無證使用人防工程或轉讓《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人防工程使用人變更時,須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改變平時使用用途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應當在該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條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特殊情況下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管,專項用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資金從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各級人防指揮工程的維護管理資金由本級財政列入人防部門年度預算。

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住宅小區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從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中提取,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所屬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第三十四條人防工程隸屬關系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系變動后,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第三十五條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狀態和防護能力。人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明確維護管理的任務和內容,定期組織對人防工程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一)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防工程無關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三)擅自占用和毀壞人防工程;

(四)擅自損壞、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內部的設備設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按管理權限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積、等級補建人防工程或者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補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級,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積,不得沖抵按照配建標準的應建人防工程面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級的現行重置價標準繳納。

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權限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防工程,由報請人予以回填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

(四)人防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

第四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的;

第6篇

一、抓項目建設

1、開發利用司前街原區級指揮所。該項目總建筑面積800㎡,打開福田巷入口及通道,清理好地下空間衛生,接通水電,包裝項目對外招商,引進休閑娛樂項目,預計投資200萬元。

2、利用新農村建設示范點,建設區黨政機關疏散基地及預備指揮所。該項目將選址角山、樟木或集兵(區劃調整到我區后),結合都市農莊建設,計劃招商引資1000萬元。該項目具備疏散掩蔽和接替指揮雙重功能,也是應對突發重大災害和戰時安置區黨政機關、疏散人員的場所,平時作為人防會議、專業培訓、市民休閑娛樂的場所,創造應有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用地規模為100-200畝,土地實行租賃、經營管理形式為商、農合作。

3、積極主動配合和參與市辦對晶珠廣場、蓮湖廣場平戰結合工程、虎形山疏散基地及預備指揮所項目建設,服從該項目建設指揮部的領導,積極協調相關工作,處理好周邊矛盾。

二、規范人防規費征收,查處破壞侵占人防工程和利益的違法案件。抓好人防法律和政策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嚴格按照湘價費[2007]87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和《人防法》的要求征收人防規費和查處違法案件。

三、落實區武裝部現役軍官兼任同級人防辦副職規定,配齊配強鄉鎮、街道人防專(兼)干,建立人防工作軍地聯席會議制度,完善人防工作網絡。

四、加強防空防災信息化建設。完善指揮信息配套設施建設,達到互聯互通,抓好警報“雙百”達標。在衡陽縣樟木鄉、集兵鎮劃入我區后,迅速安裝警報及通信設施,以確保全市“11.1”警報試鳴鳴響率、覆蓋率達100%。建立人防各專業隊伍,適時組織訓練和演練,隨時準備應急救援服務。

第7篇

加強指揮所工程和人員掩蔽工程建設;穩步推進體制機制建設、指揮平臺建設、通信警報建設;大力提高人防各項指標,提高防空防災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人防執法檢查力度,提高執法水平,狠抓平戰結合,提高人防經濟效益,全辦上下齊心協力,扎實工作,努力實現人防又好又快發展,爭取各項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重點工作

(一)按照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新一輪編制體制改革,加緊協調落實人防通信站編制人員;在落實縣直和鄉鎮分管人防工作人員的基礎上,加強指導,展開工作。

(二)加快進行人防指揮工程建設。按照國家人防辦要求,加快靜海縣防空防災應急指揮中心建設進度,加強協調,按照時間進度表,爭取年主體完工,年底投入使用。

(三)繼續做好人防指揮業務工作。加強疏散地域建設研究、重點目標防護研究、人防專業隊組訓研究,爭取有突破性進展。

(四)繼續做好平戰結合工程利用,加強檢查監督。在年完成金海園人員掩蔽部工程利用的基礎上,積極做好戰備料場倉庫的開發利用,爭取盡早開發,盡早收益。

(五)加強人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深化人防行政執法工作。年人防執法檢查已拓展延伸到建制鎮,年,我們將繼續加大宣傳檢查力度,擴大人防影響,強化全民人防意識,加大人防發展后勁。

(六)繼續大力抓好“結建”工作。在年人防行政審批大提速的基礎上,年我們將繼續加強研究,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水平和服務質量,按照市縣有關行政審批規定,努力做好行政審批工作,做到該審批的項目一項不落,該有的程序一項不少,合理合法不違規。同時我們要緊緊抓住城鎮建設快速發展這一大好時機,加大巡查和執法力度,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嚴格執行標準,在鼓勵自建的基礎上,加大易地建設費收取力度,積極籌措人防工程建設資金,爭取年在經濟形勢向好的有利條件下,使人防工程建設和人防易地建設費收取在上年的基礎上有新突破。

(七)加強警報建設,做好通信、警報設備維護管理。年繼續推進警報建設納入城鎮配套建設,努力實現社會化維管,力爭電聲警報器占有率達到50%,縣城警報音響覆蓋率達到95%以上,同時,加強警報設施維管,保證完好率達100%,試鳴率100%。積極配合市辦努力搞好國防網建設和使用及維護管理工作,提高現代化指揮通信水平,確保指揮通信暢通。

(八)大力抓好人防宣傳教育工作。做好人防宣傳教育的普及工作,重點是按照人防教育基地“七個一”標準,建設好人防教育基地。努力推動好人防教育“六進入”,即:進機關、進學校、進黨校、進社區、進企業、進網絡工作,抓好社會宣傳和警報試鳴期間的宣傳工作,努力提高人防的社會聲譽和人民群眾的國防觀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年度工作的統籌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黨組和黨員領導干部作用,充分調動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搞好各項工作的調研,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二)明確工作指標,掌握工作進度,加強工作的預見性和指導性,積極向上級匯報,爭取上級支持。

(三)制定相應工作措施,建立督促檢查機制,建立講評獎懲機制。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責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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