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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村級審計問題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資料不規范
有些村的財務工作仍使用傳統的收入減去支出,缺乏足夠的原始憑證,代之以大量的自制自支的白條、收據和報銷單。因為未采用正規的記賬憑證,因此不可能按照規范的會計記賬程序入賬。例如,在對某村進行審計時發現,該村2002年8月12日的招待費為2473.00元,登記在一張自制的記賬憑證中,根本沒有附上任何原始憑證。在記賬憑證的使用上,重復編號、所附原始憑證數與實際數不相符等現象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根本沒有明細賬和總賬,給村級財務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2、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村級財務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主要表現在財務工作沒能明確的劃分審批人、會計和出納,使會計資料分散在村長、書記、會計和計生專干的手里,待需要時再臨時拼湊在一起。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出現人人都有審批權和現金控制權的現象,或者自批、自領、自用、一個人說了算的現象。
3、會計處理方法不正確
會計處理方法不正確是村級財務工作中最常見的錯誤,也是許多重要問題、熱點問題的癥結所在。具體表現在一是會計科目使用的不合理。例如,同是招待費,有的記入“管理費用”,有的記入“其他支出”或“承包經營支出”;同為一筆借款,借入時記入“短期借款”,返還時卻從“其他支出”中沖銷。二是會計工作的連續性不強,我們在審計某村時,發現其2001年12月31日的應收賬款余額為4327.60元,而2001年1月1日的上年結轉數卻為零,就其原因,原來是被轉入了收益的貸方,但從賬面上卻無任何反映。三是會計期間沒有明確地劃分。如2002年的原始憑證中夾雜著大量1999年至2001年的原始憑證。
4、項目支出繁多,無法準確核實
村級財務中的招待費支出并無明確的限額標準,這很容易給某些村干部造成可乘之機。由于許多專項資金被基層用款單位領用之前,已經被層層分解,在此過程中大多以撥代支。有些用款單位的支出僅憑自制的領款單領款或以領款單作為項目支出;有些用款單位財務管理較混亂,大量的白條使資金真正用于項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例如,我們在具體審查個村時,如果發現該村發放了一筆款項用于統一購買樹苗時,我們可以去懷疑村或農戶會將該項資金挪為他用,但具體核實起來難度較大,審計人員不可能對此進行詳細的核實。
5、財務管理長期混亂,干群關系緊張
近年來,由于某些村干部重發展、輕管理和作風不廉潔等原因,使村級財務管理中出現了會計人員不會記賬、不會成本核算的現象,村干部誰收誰支,坐支挪用的現象也屢見不鮮,村領導和會計人員更換頻繁,從而造成財務管理長期混亂。村級財務管理的長期混亂導致了干群關系緊張,一些村干部的形象不佳。
二、村級財務審計中的治理對策和建議
1、成立完整的基層專職審計機構
鄉鎮黨委、府應根據本鄉鎮實際情況,立基層專職審計機構,備專職審計人員,心接受縣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鎮黨委、府要經常把群眾關心的熱點、點和難點交給專職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查和。時要做專職審計人員的堅強后盾,他們放下思想包袱,有后顧之憂,解決專職審計機構所需要的經費,級財務審計專職人員不僅應該具備較全面的財會知識,諳相關制度和法規,且還應該具備較強的協調、往能力和文字綜合處理能力。此應對專職審計人員進行基務培訓,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2、層審計宣傳力度“增強基層干部的意識
各鄉鎮黨委、府應該把依法治村納入的重要環節,大基層審計宣傳力度。立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強基層干部的守法意識,高群眾的參與意識。村級財務上墻公布以便接受群眾監督;各村群眾民主選舉組成財務清理組織,為村常設的群眾監督機構,組織有權參與制定本村全年的財務預算并檢查預算執行情況,權把村里的集體財產登記造冊并負責保管資產登記冊,權于月末聽取人員關于財務收支的匯報,把有關賬頁的復印件在專用的財務公開欄上公開張貼。
3、財務審計工作應該協調借助相關部門的力量。采用靈活多變的操作方式
基層專職審計機構每年應根據本鄉鎮實際情況自行立項或接受委托的開展村級財務審計工作,審計項目確定了審計具體事項之后就可以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村級財務審計中還要鄉鎮有關部門如經管站、財政所、司法等部門相互配合。村級財務審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送達審計、就地審計或者送達審計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如有必要還要進行審計調查。在具體審計過程,應采取既要沉下去又不能陷進去的靈活方式,對于矛盾小、問題少的村可以集中送達到鄉鎮所在地進行審計;對于矛盾大、問題多、群眾呼聲急的村,可以進行就地審計,也可以先送到鄉鎮進行審計后再到村里進行調查核實。這樣更利于有的放矢,對癥下藥。
摘要:村級財務審計實務操作由于缺乏獨立性,由于存在信任不對稱問題,因而引發諸多矛盾。為此,文章通過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現狀,分析村民與村干部、村民與審計人員、村干部與審計人員相關利益方之間信任不對稱的原因,提出弱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措施。
關鍵詞 :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審計獨立性
村級財務審計是審計部門對農村生產經營單位財務報表審查和評價的經濟監督活動(王金鳳等,2012)。從1990 年關于林盛堡鎮村級財務審計成效(鄭克杰、曲向軍,1990)的文章起,至2014 年,探討基層村級財務審計問題的文獻,大多由農村審計人員發表于鄉鎮級實務型期刊。理論研究逐年呈現遞增趨勢,尤以2011年文獻居多,研究重點集中在財務管理、村級財務審計方面。有些研究成果關注到了信任問題,進行財務學與信任的關系研究。李心合(2001)把信任問題引進財務學研究,他指出“信任是信息不對稱的委托關系,信任是財務行為的內生性因素”。也有學者基于兩權分離形成的委托關系,將信任和財務學聯系在一起,指出委托關系的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本質上都是信任問題(劉峰,2009;雷宇,2012;張莉萍,2014)。李正圖(2014)將信任分為對稱信任(雙邊信任)、不對稱信任(單邊信任)和互不信任(雙邊不信任)。
有的研究者基于社會學原理構建資本市場審計和信任關系,提出通過聲譽、制度機制,建立和維護資本市場的審計信任關系(漆江娜,2002)。但是將信任不對稱引入村級財務審計問題是一個新的課題,理論研究缺乏對審計信任不對稱問題的關注,現實中因為信任不對稱現象的存在而影響審計監督效力,使審計難以發揮經濟監督作用。為此,文章基于“信任不對稱”問題的思考,探討村級財務審計問題,以便通過弱化信任不對稱,優化審計環境,規范村級財務制度,有利于基層社會秩序的良性運行。
一、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原因分析
(一)村民與村干部的信任不對稱
1.兩權分離是信任不對稱的前提條件。村級財務審計三方關系人中,審計客體即村干部,代表村民、基層政府和自身的利益,是溝通村民和基層政府的媒介,擔負著雙重信任。村民作為村級集體經濟的財產所有者,將財產的管理權委托給村干部,他們之間構成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是審計關系產生的前提,而這一委托關系需要由政府認可才發揮作用。因此村干部權衡后會有意或無意地讓渡村民利益,這是村干部和村民之間信任不對稱發生的必然原因。此外由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村干部處于信息掌握的優勢地位,往往不愿意或者由于能力不足,未能確保財務信息的公開透明。即便是公開,也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而象征性的走形式,表現為選擇性公開有關政策指令、文件,而且信息公開形式單一。大多數村民認為這種“面子工程”侵害集體利益,違背基層民主管理的宗旨,對信息真實性的質疑不斷累積,加劇了村級財務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信任不對稱。
2.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薄弱。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設計合理與否與執行是否有效的匹配程度,影響村級財務的可靠性、真實性、合法性。薄弱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不僅弱化了村民和村干部之間的信任對稱,而且可能會給審計帶來風險,強化審計的信任不對稱關系。有些村的原始憑證填制不合規,白條入賬現象客觀存在,將村干部記錄信息視同發生的憑證內容,缺乏完整的財務賬目,致使會計資料不完整,信息編制不規范,信息反映不及時。有些村的會計既記賬又管理現金收支,審批和報賬手續不規范,違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致使財務資金內部控制執行失效。財務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執行的無效,使得村民對村干部不信任,這些加大審計難度和成本,在有限時間內完成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難免有疏漏,這為審計信任不對稱提供了條件。
3.職業道德缺失加劇信任不對稱。村民對村干部的信任取決于村干部是否真正從村民的角度出發,為村民著想而干實事,如果村干部有違村民的期望,侵害集體的利益,就會引發信任不對稱。
(二)村民與審計部門的信任不對稱
審計意識淡薄,對審計監督職能不甚了解。大多數村民的文化水平是初中及以下,高中及以上學歷的人數比較少,雖然大學生不斷增加,也有研究生出現,但相對農村整體而言,這部分力量還是缺乏,因為文化程度的高低以及對專業知識的掌握決定審計認識程度。隨著農村城鎮化的進程,很多村民失去土地,有文化的年輕人離開本土,留在家中的大多是年長者或小孩。村民對于審計的相關認識大多缺乏了解,年長者根本不清楚,更談不上對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的信任問題。對于審計的認識更是沒有概念,他們視審計人員為行政人員,視審計為上級部門檢察工作,正是這一模糊概念,將第三方審計人員看做“官官相護”的群體,對其工作始終存有疑慮,這種審計信任不對稱具有一定的廣泛性。
審計負效應的影響。審計負效應指在某些條件下,審計活動的執行及其結果對社會產生消極或負面影響與后果(曹建安、張禾,1999)。根據信號傳遞理論,審計負效應隨媒體傳播而擴散,導致審計監督職能受到質疑。村級財務審計主體主要由鄉鎮經管站或鄉鎮政府內設的審計機構擔任,獨立性欠缺。審計失敗案例中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合謀,其經媒體加工報導后,村民基于心理學的“光環效應”,使得審計負效應的影響放大。因此只要談到審計,人們的認識是基本沒有多大差別,充分反映出信任不對稱。
(三)村干部與審計部門的信任不對稱
村干部對審計認識不到位。審計作為監督的角色,一直被審計客體所排斥,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的對立關系,源于客體對審計的不信任。審計人員和村干部目標函數不一致,村干部將審計視為對其行為的監督,對委托人聘請的審計人員存在逆反心理和抵觸情緒。有些村干部因為在管理村級財務方面存在一定問題,被審計時往往采取不配合的態度,導致村級財務審計工作承擔很大風險。
村級財務審計缺乏獨立性。鄉鎮經管站負責鄉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工作和財務會計的指導工作,要管理農村承包合同、村辦企業立項、統籌提留款等事項,此時它既是管理經營者又是監督者,與審計獨立性原則相違背。
鄉鎮政府內單獨設置的機構審計其所轄屬部門的財務活動和經濟效益,類似于“自己審自己”,即使審查出村級財務問題,也不能確保及時公布信息和處理問題,很難保持審計獨立性。這種存在缺陷的審計模式也使村干部對村級財務審計的信任度降低。
二、弱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措施
(一)提高村級財務審計獨立性
建議建立體外專業獨立的第三方審計體系,促進對村級財務審計監督,審計經費采取由村集體分擔、政府補助以及社會援助的形式,提高村級財務審計獨立性,樹立審計權威性,發揮審計監督功能,弱化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現象。
(二)降低甚至消除審計負效應的影響
審計行業的整體聲譽需要審計人員的努力。無論是政府審計、民間審計、內部審計,還是村級財務審計,都屬于審計范疇,通過提高審計行業人員的準入門檻,聘用堅守職業道德,并具有專業知識的審計人員,確保專人專職,加強審計人員的持證管理制度,以及執業后的道德教育,使審計作為外部獨立監督的力量真正發揮,鞏固審計的專家權威地位。
(三)健全村級財務審計法律制度
靜態的制度建設與動態的實務變動之間不可能全然吻合,始終會存在錯位,只是錯位的程度因為法規制度與實際要求的差距不同而不同。2007 年修改施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指出,農業部負責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顯然缺乏獨立性,而影響權威性。使村級財務審計有法可依,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四)確保財務公開,增強干群互信度
各村要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以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及時公開財務信息,透明經濟活動和經濟事項;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應盡職盡責落實村民知情權,監督村級財務事項公布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掌握財務狀況。同時村民素質也需要提高,主動積極參與村務民主管理。自覺將審計引入村務管理,并從中受益。
(五)建立人際溝通渠道,優化村級財務審計環境
基于村民和村干部委托關系,從既有關系中構建人際關系,村干部須保證憑證、賬簿等規范、真實;村民履行民主監督職責,以合法途徑解決問題。村民文化程度要不斷提高,擴大審計知識宣傳范圍。村級財務審計人員也應具備相應資格證書,提高職業判斷能力,確保外部監督到位。村干部要加強自身修養,提升審計接受度,改變對審計的負面情緒和消極態度,構建和諧的審計關系。
總之,村級財務審計結果的可靠性,關系到村民對村干部,以及基層干部的信任程度。從兩權分離、村級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薄弱、職業道德缺失,分析村民與村干部之間信任不對稱;從審計知識的普及和審計負效應的影響,分析了村民與審計部門之間的信任不對稱;從村干部對審計的態度,以及審計獨立性缺陷,分析村干部與審計部門的信任不對稱,最后從加強獨立性、降低審計負效應、財務公開透明、健全法制、建立人際關系,提出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措施,以期實現健康的村級財務審計。
參考文獻:
[1]沈燕萍,李軍,沈博雅. 藏區國家基層政權建設及成本實證報告[M].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14.12:231.
[2]雷宇.財務會計的信任功能[J].會計研究,2012(3):26-30.
關鍵詞:村級,經濟責任審計
近年來,審計機關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從已經普及至縣、鄉鎮一級,又延伸至加強對村干部參與農村經濟活動的監督與約束上,積極推行村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需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一、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基礎薄弱。一是賬簿登記不規范,賬賬、賬表不符。二是原始憑證要素不符,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金額不符或沒有原始憑證。三是賬目混亂,無依據進行賬記調整。
(二)財政財務核算不規范。一是違規收費時有發生,違規收入不入賬形成賬外收入。二是賬外列支、白條支出較為普遍。三是往來款項不及時清理,導致往來戶頭多,且往來單位金額不一致。
(三)擠占挪用專用資金。一是一些村委將上級撥入的扶貧款、專項資金不單獨核算。二是征地補償費未實行專戶管理且使用不規范。三是改制企業上繳的凈資產及剝離資金未及時上繳市級財政專戶。
(四)資產管理不到位。一是少數集體資產長期游離賬外,存在管理風險。二是建設工程管理及核算不規范,手續不全,未經審計便自行結算。三是固定資產核算不合規,存在不入賬和報廢銷賬。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財經法規知識宣傳學習不到位,領導干部法制觀念不強。一些村干部平時不注重對財經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學習,自身缺乏財經知識和基本的財務知識,對一些違規違紀問題認識不夠,管理職能、服務職能和工作職責沒有充分發揮。造成違反程序行事、不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亂收費、亂攤派;在資金管理和運用方面存在擠占挪用或滯留專項資金、賬外設賬等現象。
(二) 財政財務管理水平不高,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少數村級財務人員的財經法規意識淡薄,對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意識不強,往往是被動的做賬、做報表,村干部叫怎么做就怎么做,對于一些明知是不符合財經法規的不加以制止,做“好好先生”,未能真正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畢業論文,村級。以致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核算不規范,隨意性較大;納稅意識薄弱,對取得的資產出租收入從不繳納有關稅費。畢業論文,村級。
(三)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監督制約機制乏力。一是一些村部財務管理不規范,不能有效控制財務收支。會計憑證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憑證支持;重大事項沒有實行集體審批決策;工作人員調離崗位也不及時辦理清點、交接手續等。二是雖然建立了規章制度,但有章不循,如業務招待費,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嚴格控制招待費,但在執行過程仍然超范圍超標準列支。三是資產不實,資產管理混亂。添置的固定資產入賬不及時,未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盤點,時常出現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的混亂狀態。少數單位的資產長期游離在賬外,對外長期投資的本息未按規定收回,一些應收未收的資產未及時催收,由于人動,極易造成“人走賬不清”,“新官不理舊賬”。
三、建議及對策
(一)強化學習,不斷增強財經法紀意識。對于存在的問題,整改得到不到位,是否還會復發,其執行在于業務人員,但關鍵還是看領導認識到位不到位,貫徹有力不有力,因此必須扎實開展領導干部財經法紀教育。村級領導干部應自覺加強財經法規的學習,增強財務管理意識,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改進和提高財務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財務人員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強化財經法規意識,增強依法理財能力。另外,會計管理部門在會計業務培訓過程中要加強業務指導,并對普遍存在的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加強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促進和規范財務收支行為。
(二)加強監督,規范內部財務行為。應全面清理整頓原有的各項內控制度,找準失控環節,明確自控重點,培育自我約束自控能力。畢業論文,村級。畢業論文,村級。特別是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建設程序,工程款支付和核算。畢業論文,村級。加強財務安全管理,確定財務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畢業論文,村級。專項資金切實做到專戶核算,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另外,建議各鄉鎮有關部門加強對村級日常經費支出的合理、合法進行監督,特別是對工程項目管理,固定資產采購等方面,對監督結果在村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三)培植財源,從嚴控制政府性負債。一方面各鄉鎮應適應經濟形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各鄉鎮實際,因地制宜,挖掘傳統產業,發展特色產業,調整產業結構,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不斷壯大農村經濟,努力實現富民、富村、富鄉的目標。另一方面要做好節流工作,正確處理好負債與建設的關系,應合理安排制訂建設計劃,不能通過加重農民負擔和增加鄉村負債搞建設,更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
(四)健全監管,注重審計成果轉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情況如何,是衡量這項工作成敗的關鍵。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將執行財經法紀工作的好壞,作為考核任用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鄉級干部管理部門應根據審計結果報告所列問題,與被審計的村干部進行談話,予以誡勉,督促整改。切實規范和制約村級領導干部的權力運行,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村務公開、黨務公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各項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
村級組織 財務審計
一、村級組織財務審計中存在的問題1、資產投資、出讓、租賃、清理等存在問題,管理有待加強。主要表現在集體資產因歷史原因,沒有入帳,家底不清,極易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投資合同要素不全,條款不明,權利義務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合同成為一紙空文;以往年度村出借資金,因種種原因無人追討;在資金收繳和運用上,有的以費用支出直接沖抵承包款和租金或收支均不入帳;有的收取后,私自保管挪用,長期不報帳,導致集體資金的體外循環。2、征地拆遷等專項資金管理不規范,分配方案有完善。目前,村級專項資金主要包括征地補償費、“一事一議”資金等。部分村居存在挪用土地補償費的現象,挪用的資金用以彌補各行政村或自然村級各項經費的支出,再加上管理、分配不透明,不規范,極易激化各種農村潛在的社會矛盾。3、是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程度不夠高。村級財務審批制度流于形式,根據《安徽省村集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村一般財務開支要由經辦人簽字、會計審核、村委會主任審批、支部書記復核、村務公開監督組審查后入帳。但是根據各個村居的審計發現,村務公開監督組這一環節流于形式。不按時報帳,白條支出現象嚴重,特別是招待費和工程款未開根據稅務發票,而以收據或代辦條直接支付,票據入帳手續不完備,甚至有的大額支出憑證后竟未任何附件;4、聘用人員隨意性較較強。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但是實際在各村居審計時發現,各基本上都有聘用人員,用以承擔村里的面的工作。這些人不占村兩委的編制,工資是由村里面支付,加重了村民的負擔,造成了不好的影響。5、管理費用過大,尤其是招待費支出較為突出。管理費用以各種方式存在,特別是招待費,村級零招待費規定在實際工作執行中難以得到落實,基本上村村都有招待,有的比較大,隱性招待費也難以遏制,嚴重影響了農村干群關系。6、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比較混亂。各個村居對于工程項目建設有極少部分經過一事一議,然后通過村委會制定的招投標程序,實行招投標;有部分是經過區招標辦招標;但大部分工程項目沒有經過招投標和審價程序,漏洞較大,給權力尋租提供了可乘之機,容易滋生腐敗,應加強這方面的制度建設,節約集體資金。
二、針對村級財務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1、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遵照執行。為使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建立財務制度是搞好財務管理的重要保證。各村居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頒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并從各村的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如建立健全現金、存款內部控制制度、現金開支審批制度、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資產臺帳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村干部任期屆滿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土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制度、財產清查制度和預決算制度等。做到賬簿齊全、記賬及時、獨立核算、民主理財、規范管理,用制度來管理人、財、物。2、加強資金、資產、資源三資清理登記,摸清家底。首先,全面清理村(組)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狀況,核實“三資”底數,明晰產權關系,建立登記臺賬,健全管理制度;其次對對現有的資產進行產權界定與評估,對賬上有而實際已經不存在的資產要按規定程序進行核銷,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存量、結構、分布和運用效益,了解整個資產狀況,明晰資產所有權,并進行產權登記。最后,根據清產核資的結果準確無誤地建立資產臺賬,做好集體資產的登記工作,做到賬實相符,并及時反映資產的使用及其變動情況,防止資產的流失,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集體資金的規范管理、資產的保值增值和資源的合理利用,維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并推動農村改革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3、堅持財務公開,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將村級財務活動情況定期、如實地進行公布,接受村民監督,公開程序要嚴格,財務公開前應有民主理財小組參加,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賬目進行一次全面的核實。對于征地補償費、“一事一議”資金等群眾關心的熱點項目資金,實行實行專戶管理,不得擠占挪用,重點項目可以一個月公開一次。4、依托社會化服務,創新財務管理形式。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則,可以推行村居會計委托制,是在保障村集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托鄉鎮農經或財政主管部門,建立村社會計記賬中心(辦公室),統一執行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統一設置賬簿、統一代管各村財務專用章、統一使用票據、統一開設監管賬戶、統一檔案管理,進行記賬的一種財務管理形式。這種形式能有效加強會計監督職能,堵塞農村財務管理漏洞,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農村腐敗現象。5、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各級政府應及時出臺農村審計方面的文件和制度,盡快建立健全農村審計組織,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村級財務審計人員,對村級財務實行定期審計、專項重點審計和不定期抽樣審計相結合的審計制度。重點關注本村財務收支情況;本村債權債務情況;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公布,并對在審計中查出的侵占或挪用集體資產和資金的,要責令如數退賠。情節嚴重者,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給予相應處罰。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
[2]安徽省村集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一、村級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現狀
1.“村賬鎮管”制度流于形式,存在“代而不管”現象
“村賬鎮管”制度在國家頒布正式文件中的名稱為“村級會計委托制度”。所謂“村賬鎮管”就是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利的基礎上,把村級財務委托給鄉鎮統一核算和管理。這種方式切實提高了村級財務管理和核算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1)“村賬村管”和“村賬鎮管”劃分不清。有的鄉鎮雖然形式上實行了“村賬鎮管”,由鄉鎮經管站記賬、資金由鄉鎮統一管理。但實際上,由于鄉鎮經管站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由村會計記賬,鄉鎮經管站的會計人員只是將會計信息錄入農廉網,而且有的村賬反映的數據與農廉網的數據不一致,未能真正做到統一核算,使“村賬鎮管”流于形式。
(2)雙重管理使權利義務不明確。“村賬鎮管”模式中,鄉鎮政府、村干部均享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多頭管理則容易形成管理盲區。鄉鎮政府認為錢不是自己花的,只是代個賬而已,出了問題村負責。村干部則認為錢花在哪里政府都知道,賬也是經管站代做的,出了問題政府擔著,結果使村賬成了“兩不管”賬。
(3)會計監督執行不到位。首先,鄉鎮對村級財務的監督不到位。按照規定鄉鎮經管站、財政所應當對村級財務進行指導監督。實際上,經管站作為村級賬務代賬員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不可能做到自我約束。同時,由于部分鄉鎮代賬員的會計水平低、責任心差,無法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進行識別,所以更談不上對村級財務進行有效的監管。其次,未能充分發揮村會計的監督職責。由于大多數村會計學歷偏低,并非科班出身,業務能力較低,常常受制于村干部的牽制,會計的監督職責不能夠充分發揮出來。
2.村級財會人員素質低,會計基礎薄弱
村級財務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財務工作的質量,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從目前情況來看,絕大多數村級財務人員都未經過系統的專業學習,有的只能做到“記記賬、打打算盤”,有的甚至連最基礎的會計知識都不懂,僅僅記個流水賬,更不用說發現和提供經濟運行和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3.會計資料不完整,會計核算不規范
村級財務的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制度要求,嚴格設置會計賬薄、及時填制會計憑證,規范登記總賬與明細賬,按規定及時、全面、真實地編制會計報表。然而實際上,部分村只設置收入、支出科目,所有收入都記入“其他收入”,支出記入“其他支出”,沒按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賬、銀行存款和現金日記賬,更沒有設置往來款明細賬,由于會計核算混亂,賬實不符、賬賬不符、賬證不符現象仍然普遍存在,無法對村級財務進行有效的管理與監督。
二、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建議
1.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財務制度是進行財務管理的基礎。鄉鎮必須嚴格執行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并結合各村的實際,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例如:現金管理制度、支出審批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等等。同時,要建立健全財務工作流程,所有財務事項都要嚴格按照工作要求進行賬務處理。發生經濟業務要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經辦人在原始憑證上注明用途并簽名,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交由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單據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由村會計到鄉鎮經管站報賬,鄉鎮代賬員按有關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后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做到賬簿齊全、記賬及時、獨立核算、民主理財、規范管理。
2.加大監管力度,強化問責機制
審計監督是規范財務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要建立審計監督體系,加大監督力度,嚴肅財經紀律。一是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由鄉鎮財政所和經管站牽頭,抽調專門人員,對村級賬務進行定期審計檢查。二是廣泛開展村級經濟責任審計。在對村進行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開展村級領導干部任中和離任審計。經濟強村、重點村、難點村由縣農經辦負責組織審計,普通村由鄉鎮政府組織審計。通過審計,對村干部的履職情況、工作業績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為村“兩委”換屆選舉提供切實可靠的依據。三是實施專項審計。各級部門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權限,加大對涉農、惠農等專項資金的審計力度,加大紀委檢察的辦案力度,確保資金能夠專款專用,切實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全力維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四是強化責任追究。將各級的檢查結果{入村干部的管理檔案,作為村主要領導干部免職、辭職、換屆考核等的參考依據,并由鄉鎮政府負責督促整改,村民理財小組負責監督整改,村兩委則負責整改落實。對審計出來的違法亂紀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
3.提高村級財務人員整體素質,穩定會計隊伍
一、村級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形同虛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類似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事項。成員由村民或其代表推選,被推選的人應具有財會或相關的管理知識。在審計工作中我們發現,此項法律規定雖然非常明確,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形同虛設”,如村務監督委員會并未由村民推薦產生,而是由村委四職干部或委員擔任,其印章卻由報賬員保管,監督委員亦未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逐筆審核及簽字。這里在形式上,一方面實質上不符合財務內部控制的獨立性要求,起不到切實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相關流程及權限不合理(如報賬員保管印章,監督人員不復核簽字等),都在形式上也使得監督工作完全沒有展開,村務監督失效,導致農村經濟組織財務工作混亂。
(二)財務管理不規范
由于缺少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監督,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掌握在村支書等少數村干部之中,村的大額經費支出不經集體研究決定,費用審批手續不嚴謹,報銷憑證不夠規范,有的是白條列支,有的是村干部自己領條自己審批,有的是重復報賬套取資金。
(三)村務公開不規范
其一是村干部民主意識不強、服務意識不夠;其二還是由于其傳統的“官本位”思想作祟,未能認識到自身與村民的服務關系。這樣導致的后果是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都不規范或者不完整,公開的內容也片面、單一,不夠具體。從另一個角度講,大多數村民對自身的權利也沒有完全認識,對于村務公開的程度、形式不夠關心。這樣則導致了村務公開工作完全成了“形式”與“過場”,使村民只能霧里看花,對村級財務的知情權、監督權受到限制。
(四)工程建設監督管理不到位
由村級建設的村組道路工程、小型水利工程、辦公室裝修工程沒有實行公開招標程序或集體決策程序,工程未經公示,無工程預算、決算、驗收等資料;外購建筑材料無購銷合同和驗收資料;材料款和工程款都是以領條或收據方式報銷,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隨意性大,基本上由村支書和村主任共同操作和掌控工程項目。
(五)超額開支征地拆遷工作經費
涉及征地拆遷的村委會收到上級拆遷辦撥付的拆遷工作經費,限額開支,主要用于征地的政策宣傳、思想動員等相應費用的開支以及村組等征地工作人員的誤工補貼及加班費,征地工作人員的就餐費用。由于村干部對拆遷工作經費開支無預算和計劃,開支內容的隨意性大,在沒有考勤記錄的情況下,村委會成員集體超額發放誤工費和加班費,村干部采用領條和個人餐票方式報銷大量餐費,導致拆遷工作經費大大超過限額開支標準,擠占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金。
(六)違規發放坐班補助和誤工費
街道辦按照上級規定對村四職干部的工資由財政統一打卡,其他職位干部工資待遇按照上級規定執行。村干部工資以外的差旅費(交通費)、電話補助、節假日值班費、其他專項工作補貼等限額報銷(除征地工作外)。村干部不得再發坐班補助及專項誤工費。村委會因征地拆遷收到大額的拆遷補償款,村干部面對突如其來的大額資金,就千方百計想辦法如何使用。由于拆遷補償款屬于全體村民共有資產,向村委會全體成員發放坐班補助和誤工費屬于亂支濫補行為,損害全體村民集體經濟利益。
二、村級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村級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缺失
由于缺乏必要的內控制度,導致村干部的審批權和控制?喙?大,未能從制度層面對村干部進行約束,存在自批、自領、自用、揮霍浪費、亂支濫補等情況。
(二)村干部的財經法規知識缺乏
村干部對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缺乏學習,上級部門也未進行經常性的業務培訓,致使村干部財經法規知識缺乏,遵守財經制度的意識淡薄,個人權力表現力強,對村級財務收支不按規章辦事,不聽財務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集體資金一人支配,造成管理不規范。
(三)對村級財務管理監督不力
一是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不力。村務監督委員會沒有代表全體村民對村級財務收支、民主理財、村務公開等進行監督和落實,監督流于形式,給少數不廉潔的村干部提供有乘之機。二是村民監督不力。分散的家庭經營使村民集體觀念、民主管理意識淡薄,部分村民忙于生計,不主動參與集體事業,對村干部的違法違紀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放縱了村干部的違法亂紀。三是上級部門監督不到位。由于上級部門從事農村“三資”管理的人員越來越少,監管空白,疏于對村級財務收支進行檢查和監督,致使村干部心存僥幸,違法亂紀的膽子越來越大。
三、加強村級財務收支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民主監督管理
一是堅持依法辦事,完善村民監督。要從組織建設出發,由各基層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各村民監督小組的組建,明確其成員構成、職責與相關辦事流程,從形式上和實質上完善村級財務收支的合規性。二是強化外部監督。由于內部監督遠非一蹴而就,因此適時引入外部監督也非常重
要。這里重點考慮以政府審計的模式,通過定期審計、專項審計或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對村級財務或重點收支事項進行審計或審查,并定期公布審計結果。結合審計結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獎懲,對重大違紀違規的人和事依法移送紀委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真正做到查處一個,威懾一方的作用。考慮到政府審計力量的不足,有必要時也可以通過外聘社會審計的模式開展專項審計工作。
(二)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和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并結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做到規范管理,同時強化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完善村務公開制度
一是要完善村務公開形式。要求各村委會將一定時期的村財務收支進行公布。在形式上要明確公布周期,公布載體(如上網、張榜等),公布的同時要注明舉報或反饋方式等。二是要明確公開內容。要求各村委會必須將所有收支、資產負債、工程建設、項目發包、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情況逐項進行公開。杜絕“選擇性公示”的做法,使村民的監督權和知情權落到實處,使村民最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得到明白的答案,及時糾正不合理收支項目,消除村民對干部的疑慮,化解干群矛盾。
(四)加強工程建設管理
嚴格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度和集體決策制度,對擬參加村級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從資質、業績、報價等方面進行量化評比,擇優確定中標施工單位,并將中標單位的情況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雙方簽訂規范的建筑業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將合同交上級部門備案。對建筑工程一定要按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先要設計、預算、招投標,訂合同、聘請工程監理,完工后,完善工程驗收手續,按合同分期支付工程款、暫扣質量保證金等。
(五)制定費用報銷標準
建立健全村內事務管理制度,制定村干部報酬、誤工補貼、拆遷工作費等各項費用標準,做到費用支出事無巨細,做到費用支出有據可查、有章可循,規范各項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能有效的杜絕費用支出的隨意性。
摘要:村級財務問題,影響到基層社會秩序,村級財務審計是當前村務監督的重要議題。文章基于受托經濟責任理論,通過村級財務審計、CPA 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分析,從四個方面,即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創新、責任村委會建立、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和績效管理制度和監控體系,探討CPA服務村級財務的實踐路徑。以便發揮CPA 審計功能,監督財務公開透明,以便構建良性運行的經濟秩序。
關鍵詞 :村級財務審計;受托經濟責任;村級財務
由于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內部控制不相容職務相容等制度設計缺陷,和執行過程缺乏相互牽制等制約的內部監管漏洞,村級財務賬目信息公開度和透明度低,給集體資產被侵蝕、資金被挪用、資產的流失提供了條件。最終使村民集體利益被侵害,財產安全受到威脅,進而影響干群關系和基層社會秩序良性運行。而具有獨立性的CPA 參與村級財務審計,既有利于村級財務審計目標的實現,也是自身發展的契機。現有的CPA參與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受托經濟責任觀是有普適性的審計動因學說,與審計前提與目標相關(蔡春、李江濤,2008),其內涵隨著當今社會的前進而不斷的拓展,對于不同的組織,去建立相適應的審計模式(機制)則是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發展充實的必然要求。基于受托經濟責任觀理論基礎,分析CPA 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以及村級財務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并探討CPA 服務村級財務審計的實現路徑。
一、村級財務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一)審計關系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受托經濟責任要求受托人的行為應對委托人負責,這一要求構成了審計功能的基礎,而審計則是被用作強化受托經濟責任履行過程的手段而被運用(Tom Lee,1986)。現代會計和審計,隨著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理解清楚受托經濟責任,是現代會計和審計發展的關鍵(楊時展,1991)。審計和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是一種相依相伴的關系(秦榮生,1995)。審計的目標和功能應該隨著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的增加而拓展,為了確保拓展后的受托經濟責任能夠全面且有效的履行,審計的功能必須與拓展后的受托經濟責任相匹配。
(二)村級財務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隨著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之間產生了實際分離,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之間與經營管理者實際上也形成了一種委托和的經濟責任關系,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中的成員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然要求對經營管理的情況進行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就是以村民與村委會之間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為基礎而存在的,村級財務審計主要涉及到對公共權力和資源進行分配和利用的監控,所以,村級財務審計的核心是對公共權力的陽光運行進行監控,不斷促進公共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對各利益主體的訴求做到妥善處理。因此,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村級財務審計結構和運用適當的村級財務審計機制,發揮其監督、鑒證、評價職能,有助于彌補村級財務監督資源的短缺,保障村民利益,密切干群關系,達到社會良性治理的目的。
(三)CPA 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是受托經濟責任重要類型之一。ASOSAI(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指出,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指管理公共資源的當局或個人對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報告,并要說明自身履行所應承擔的經營和財務責任等義務。如果按照此界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也應強調報告責任和行為責任兩方面。村級財務中,村委會向村民充分披露,并證實村級公共資源應用的合規性與合理性,是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要求。隨著村委會支出規模和項目的增加和村民參與村務愿望的加強等,其行為責任的要求以3E為基礎,向環境性、社會性等要求不斷的拓展,其報告責任同樣不斷拓展,兩種責任相互匹配。
在村級財務審計中,CPA審計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起到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必然性。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中出現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時,傳統的村級審計難以解決村級財務公開時存在的問題,所以,由政府部門主導的村級審計之外,將CPA業務引入村級財務審計中,CPA參與經濟管理活動,并對農村財務的公開進行監督和檢驗,對村級財務中各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進行調節,不僅是受托經濟責任隨村級財務審計發展而發展的需要。與此同時,CPA行業也在村務審計業務的發展中取得了契機。以村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為基礎,將CPA引入到村級財務中,拓展了其審計功能。
二、CPA服務村級財務審計的實現路徑
(一)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的創新
具體而言,針對CPA 服務村級財務審計,新的村級集體經濟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包含:第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需要提供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度的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相關信息,為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的開展提供信息載體;第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會計報告。主要反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和運營狀況的信息;第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情況報告。通過提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經營活動的信息和目標實現程度,來反映對上級及本村規定的遵循情況,和政策執行效果;第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社會責任報告。對自身環境、經濟和成員貢獻的一種表達和梳理。
由于審計工作形成的審計成果(主要表現為審計報告)主要是給廣大村民看的,而他們絕大多數是非專業人士,因此,CPA應該出具詳式審計報告,而不是像公司年報審計那樣出具格式化審計報告,報告結構安排、詞句用語應通俗易懂,對于村民關心的村級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信息量應充分。可以在審計報告后附審計報告使用說明,更好地滿足村民對村務公開、透明的需求。
(二)受托經濟理念的樹立,責任村委會的建立
可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責任村委會建立:第一,村級財務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與經濟責任履行報告體系的建立;第二,以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構建以經濟責任履行報告體系為基礎的村級財務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第三,完善村級財務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機制和深化村級財務審計的關系;第四,公告與有效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相關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村級干部考核和提拔的重要依據,進而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村級財務審計中的作用。
(三)CPA 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的構建與實施
構建良好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CPA 審計有利于強化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村級財務審計的本質功能在于保證和促進村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CPA 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強調從評估村級財務審計狀況入手,CPA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立足點在村級財務審計評價之上,通過對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分析,據以識別審計重點,并估算審計風險,進而進行基本審計程序的實施,編制審計報告。此前,應該深入研究以下幾點問題,為村級財務審計導向的CPA 審計模式的開展提供理論支持:
第一,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評價方法。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評價方法可從公司財務審計評價方法的思路出發,從廉潔反腐、村務公開、內部控制、鄉村治理責任、經濟績效、可持續發展等維度考慮;第二,審計的重點識別和風險估算。CPA審計要成為村級財務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同樣受到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影響。所以,CPA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不僅需要關注更多相關者在村級財務審計結構中的利益保護,而且還需要考慮村級財務審計結構中其他相關者與審計本身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構建績效監控體系
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欲使CPA 更好的服務村級財務審計,須在村級財務審計方面,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傳統的財務審計僅僅就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判斷,而對于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績效審計進一步對此提供了解答:
第一,以績效目標為導向。對績效目標的確定方式和方法進行深入研究,為村級財務績效審計的評價提供導向和依據;第二,繪制績效評價體系。對其繪制要考慮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即需要全面反映人、村和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不可片面用經濟指標對村級財務審計發展進行評價,而應關注鄉村經濟和鄉村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第三,建立以村級財務審計為導向的績效監控體系。村級財務審計應該利用宏觀優勢,調動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資源,構建以村級財務審計為導向的績效監控體系;第四,建立績效責任追究機制。因為責任追究機制是績效管理制度的重要機制保障,則在建立時應注意:對各責任主體及其權責要明晰;建立合理、公正、科學的績效責任評價機制;并逐步建立全方位和多層次的績效責任追究監督機制。
課題名稱:
青海省社科規劃一般項目(編號14028)研究成果;青海民族大學2014年研究生科技創新項目“西寧市城東區村級財務審計問題研究”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沈燕萍,李軍,沈博雅. 藏區國家基層政權建設及成本實證報告[M].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14.12:231.
[2]于文波.基層審計服務惠農政策落實的定位選擇[J].審計月刊,2013(4):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