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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模式規定如果失業者在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間仍未找到工作,則在接受勞工局對其本人及家庭的例行調查并被確認后,再經過規定的過渡期開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的待遇水平要比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水平低,但比社會救濟金略高,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
二、激勵就業
它是通過失業保險待遇與再就業掛鉤的辦法,激勵失業者盡快就業。具體措施:(1)拉大保險待遇的差距。根據失業期長短,失業期越短給付額就越高。如阿根廷規定,失業四個月以內可獲相當于原工資收入100%的失業保險金,而失業期超過四個月便逐月降低給付,直到降至60%。(2)提前就業可獲就業補助。在享受失業保險給付的法定期限內,失業者如提前找到工作便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險金。如在日本,失業者只要在給付期還剩一半以上的時間內找到可持續一年以上的工作,便可領取30~120天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就業補助。(3)愿意從事簡單工作可獲工資補貼。為促進就業,不少歐洲國家的失業保險機構對于愿意從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業者均給予一定的工資補貼。
三、抑制解雇
通過失業保險制度,抑制企業的解雇行為,從而既減輕失業保險的負擔,又達到促進就業的目的。日本、韓國和美國在這方面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日本,失業保險機構從穩定就業出發,對某些企業予以資助。例如,資助不景氣而被迫縮小經營規模的企業,力爭企業在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情況下,內部消化過剩人員;資助留用、吸納高齡和殘疾勞動者的企業,避免這些就業弱者失業;資助一些條件差的企業,幫助其改善就業環境,減少離職、跳槽等情況的發生。在韓國,失業保險機構也實行了類似措施,例如,對那些雖面臨經營困難但不解雇勞動者的企業,提供相當于這些勞動者停產工資50%的資助;對企業為職工內部轉崗培訓所需設施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使轉崗職工能在企業內部重新上崗;對雇用55歲以上勞動者占所有勞動者比例達6%以上的企業,每人每年支付36萬韓元的雇用補貼。在美國,則是以浮動失業保險費率的做法,鼓勵企業盡量保留雇員和限制企業的解雇行為。雖然聯邦政府規定失業保險費費率為應稅工資總額的5.4%,但美國大多數州的企業都是按各自的就業穩定記錄交費,這在美國被稱為"經驗定額法",既根據企業以前支付雇員的失業保險費所需費用來計算現在應付保險費。目前,美國還有少數州實行根據企業解雇人數來決定企業失業保險費率的辦法,企業解雇的人越多,企業繳納的保險費率越高,最高可達職工工資的10.5%。
四、支持培訓
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途徑。各國失業保險為了實現就業目標,也都幾乎無一例外地將職業培訓作為失業保險工作的重點,以培訓促就業已在各國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英國對參加受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失業人員,分別按資格等級增加失業保險給付;美國規定參加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可適當延長失業保險給付期(最多不超過52周);德國、意大利對參加培訓的失業人員提供生活補貼,失業保險部門負擔部分培訓費用(注冊費、書費、交通費等);澳大利亞規定,參加培訓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疾病、工傷、失業和養老保險待遇。
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單純強調失業保險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難解決日益嚴峻的失業的問題,必須探尋更積極的失業保險機制,發揮其抑制失業和促進就業的能動作用,才能真正發揮失業保險"社會穩定器"的減震作用,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我國自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以來,提供給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失業保險基金的絕對比重。以2001年為例,當年的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為111.8億元,包括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在內的非生活保障金支出為23.5億元,僅占總支出的21%。這說明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過于側重生活保障功能,促進就業方面投入不足。所以,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應當通過調整失業保險金中用于技術培訓、轉崗訓練的費用比例的辦法,從以往簡單的生活保障轉化為促進失業人員的重新就業,由消極保險轉化為積極就業保障。
總之,對于人口眾多、勞動資源豐富的中國來說,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解決大量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不僅是當務之急,更是長期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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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一定程度的失業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現象,合理的失業率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但過量的失業人口長期存在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失業對個人來說是一出悲劇,對社區來說是造成紊亂和緊張的一個原因,對社會整體來說,則是生產資源的一種浪費”。因此長期以來,各國都積極采取措施降低失業率,并制定各種社會保障制度來保障失業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失業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業保險制度。中國特色的失業保險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業保障制度,其就業導向功能明顯不足、甚至嚴重缺失,難以適應我國勞動力市場不斷攀高的失業人口壓力。
(一)制度設計“重救濟、輕培訓”,缺乏促進再就業功能實施的政策和措施規定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確了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同時并重的制度方向。然而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失業保險條例》僅對失業金的來源,領取失業金的資格、待遇標準、給付期限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而對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本沒有具體的指導意見,完全由各地失業經辦機構自主安排,表現出極大的隨意性和地區差異性,影響了失業保險制度在實踐中運作的效果。
失業保險金主要用于發放的失業保險金,每年用于就業方面的投入僅占總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數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失業保險“保生活”功能對資金的過度占用,必然影響到其促進就業再就業功能,結果是既無足夠的資金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夠的培訓投入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重返勞動力市場。
(二)現有失業保險制度保障覆蓋面過窄
過低的參保范圍既限制了多種用工形式的協調發展,又有違于社會保險的公平性。《失業保險條列》的制度設計是將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一一覆蓋,但在制度實施中非國有企業就業、非正規就業和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并沒有被涵蓋,這些人成為我國勞動力市場上失業風險最大的群體。比如,非公經濟組織客觀上由于經濟發展緩慢,規模較小,效益較差,沒有能力參保。主觀上民營企業法人認為參保繳費,使企業成本增加,利益驅使民營企業法人及私營企業戶認識不到社會保險是利國利民的事。這樣大量存在于私營企業的職工就成了失業保險的“編外人員”。
而同樣的就業卻不能實現同等保障,很多就業人員就拼命尋找去提供失業保險的國有企業工作的機會。從長遠看,不僅不利于多種就業形式的發展,更會制約整個社會就業結構的改善和就業總量的提高。如何適應就業形式的變化做到“應保盡保”,在什么時間,以什么方式盡快將其納入到制度安排中來,是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一大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三)現有失業保險制度缺乏對失業者積極就業的經濟激勵
我國規定,失業保險金最長可以給付24個月,這樣會削弱失業者失業后積極尋找工作的動機,延長職業搜尋時間,使社會面臨更大的失業壓力和更高的失業率;對失業者的認定標準較單一、模糊,只要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登記的失業人員,無論其本身的收入和隱性就業狀況如何,都可以領到失業保險金。既沒有適當的等待期去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也沒有與參加培訓、接受介紹工作等積極促進就業的要求相聯系,顯然不利于促進失業者積極求職。
(四)繳費標準過高以及無差別的繳費費率不利于增加就業
2003年,全國失業保險實際到位率不足60%,這主要由于國有企業欠費嚴重,非國有企業參保不足。
國有企業欠費嚴重分為兩種情況:部分效益較差的國企,虧損嚴重,無力負擔2%的繳費比率;效益好的企業又由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愿參保。因為失業保險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繳費者個人未必會成為直接的收益人,權利與義務的非對稱性使得這些企業的參保熱情不高。過低的失業保險金甚至不足以彌補其繳費,所以即使有能力參保的企業也是想法設法逃避繳費。
非國有企業不愿參保主要是因為,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是按正規部門特點設計的,很難適應收入低、就業不穩定的非正規部門和非國有企業的就業形式,所以非國有企業既缺乏熱情亦缺乏信心,參保積極性不高。
(五)系統管理漏洞多
1.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使得“隱性就業”問題嚴重,隱性就業問題使得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缺乏效率與公平。
2.保險基金的管理也存在混亂。失業保險基金由各地自己組織,沒有一個總的管理機構,造成各部門各自為政互相推諉,統籌程度不高。
3.失業保險的管理涉及到勞動、人事、衛生、財政、銀行、商業保險、審計、司法、教育、工會、婦聯等許多部門,各部門所處地位不同,認識也很難達成一致,難于統一規劃和協調。同時,費用征繳機構不統一,有的地方實行社保經辦機構直接征繳,有的由稅務部門代繳。這些因素的存在影響了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效率。
二、強化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功能的建議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是一個漸進完善的過程,要增強其促進再就業功能,必須從治理失業,完善失業保險體系,需求管理三方面來入手。
(一)治理失業
1.控制和減少勞動力供給,如控制人口增長,延緩新增勞動力初次就業的時間,提前退休,提高勞動力素質和家庭撫養能力,從而降低勞動力參與率。2.調整勞動力的供求結構,如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產業結構、區域經濟結構、所有制結構、技術結構的調整,培育和完善勞動力市場機制,減少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
3.保持經濟快速增長,增加對勞動力的總需求,如采取積極的經濟政策,刺激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允許多種形式的不充分就業的存在,鼓勵和支持失業者創業,實行靈活的勞動力市場工資。
積極失業治理制度的目標是實現充分就業,這在源頭上增強了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間接降低了對失業保險基金的需求壓力。
(二)失業保險體系
從失業保險體系本身考慮,應當從供給與需求兩方面著手,雙管齊下,增加失業保險資金的有效供給,適度控制,合理滿足對失業保險資金的有效需求。
從供給管理方面看,具體思路是:
1.擴大資金來源,拓寬籌資渠道。目前主要是向企業征收,個人繳費意識差,可以推行個人繳費失業保險制度,從長遠看,還可以嘗試建立失業保險投資基金。
2.提高統籌層次,發揮調劑功能。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還是由各地來收取的,沒有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將縣級統籌提高到地級市統籌層次,進一步提高到省級層次,最終由中央部門進行統一管理。由于失業群體分布的地域性,以致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和積累水平不一,提高統籌層次,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調劑金繳納比例,將盈余地區基金調劑到虧損地區。
3.強化征繳手段,確保資金到位。國企和非公制企業都極力逃避繳納失業保險金,可以將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納入財政審計、勞動監督、工商管理和年檢等監督管理環節,盡可能與稅收征管環節統一起來。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拒繳、拖欠和少繳失業保險金的單位和個人。從長遠看,要設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稅,以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權威性、義務性。
4.適當提高費率,實現部分積累。目前我國采取的是現收現付的籌資方式,根據預測分析,我國失業壓力將長期存在,對失業保險資金的需求會進一步增大。現有的現收現付制根本無法積聚足夠的資金來滿足將來的支出。
(三)從需求管理方面看,有限度、有步驟地增加需求,合理滿足有效需求
1.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國際勞工條約》規定,失業保險適用于所有工薪階層。根據中國目前的具體情況,應當逐步將下崗職工、鄉鎮企業職工、城市外來民工、未曾就業的失業者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直至最后將農業中的勞動者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全國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因此,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應進一步在提供和改善再就業服務條件方面加大投入。
2.規范資格條件,完善失業登記和失業統計體系
按國際通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處于勞動年齡,非自愿性失業,失業前有一定時期的連續工作并繳納失業保險費,及時申請失業登記,在領取失業保險基金前設定一個失業等待期。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也作了類似規定,但還不夠完善。因此,應當在失業登記的資格條件、程序辦法,失業統計的方式和指標等方面,加強研究,補充完善。
3.加強勞動用工管理,促進隱性就業顯性化
隱性就業有緩解失業壓力,適應市場競爭的過渡,但長期存在下去,不利于企業改革的深化和市場就業機制的完善,也有悖于公平原則。政府應當承認和允許隱性就業的現實合理性,在確保職工權益的基礎上,解除下崗職工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固定和保護其與新單位的勞動關系。同時對于隱瞞隱性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為予以依法查處。
總之,兼顧失業保險基金的供給管理和需求管理,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的供求平衡,保證失業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為宏觀背景,具體分析我國失業情況以及造成我國失業保險成為“重生活保障,輕就業促進”制度的原因,從而從供求管理的角度尋求思路與對策,對改革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都有著極為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摘要】健全的失業保險制度從宏觀上講,應該是“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標準適當,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與促進就業并重的一種社會制度”。中國現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失業保險制度。但在急劇轉型的過程中,從和諧社會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失業保險制度仍需進一步的完善。本文在對中國特色即“生活保障型”失業保險制度評述的基礎上,按“就業是最好的失業保險”的原則,對就如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以促進就業再就業功能的實現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失業失業保險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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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貧困;失業保險;促進就業
貧困問題是全球關注的長期性、綜合性的問題。在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貧困仍幾乎在所有國家都存在。我國的城市貧困問題是相當嚴重的,這不僅會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還會引發一些社會問題,解決貧困問題是我們迫在眉睫的任務。
1我國城市貧困的概況
1.1城市貧困的界定
貧困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其內涵十分廣泛。從不同角度和不同發展時期對貧困可以做出多種定義。傳統的貧困定義主要是收入貧困,即收入水平低下,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國際廣泛采用的貧困定義是世界銀行在以“貧困問題”為主題的《1990年世界發展報告》中給出的參照定義:即“缺乏達到最低生活標準的能力”。通過收入和支出的最低生活標準來表示,貧困不僅是物質上的匱乏,而且還包含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世界銀行《2000/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則將貧困的概念進一步擴大,不僅包含以上內容,還包括風險和面臨風險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達自身的要求和缺乏影響力。在國內學者中比較一致的定義認為,中國城市貧困是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城市部分社會成員由于缺乏必要的資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了正常獲得生活資料和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并使他們的生活持續性地低于社會的常規生活標準。
1.2我國城市貧困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的貧困人口不降反升,貧困面繼續擴大。據民政部統計,20世紀80年代初期,每年由政府定期定量救濟的城市貧困人員一般在60一80萬之間,20世紀90年代初,全國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包括在職、下崗和離退休人員)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共329萬人。而截至2007年8月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為2236.1萬人。
總之,城市的貧困問題已經成為影響很多居民生活、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大難題。
2失業是導致城市貧困的重要因素
城市貧困的產生是有著多方面原因的。有經濟的,社會的,當然還有家庭和個人自身的原因,并且這些原因都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但綜觀國際國內,城市貧困往往源于失業。我國也不例外。
由表可以看出,現在城市貧困居民的主體,已經由傳統的“老四類人(孤、老、殘、幼)”,轉變為“新四類人(下崗、失業、在崗、退休)”。大量人群失去工作或不能就業,進而陷入貧困。顯然,失業是引發城市貧困的重大原因。
而城市貧困又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影響:城市人口,一旦失去就業崗位,沒有社會保障的扶助,或者扶助力度不夠,再加上他們的密集程度、文化水平及敏感程度都高,也就容易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甚至形成一種貧困的惡性循環圈。因此,城市貧困是擺在政府和人民面前的重大難題,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逐步減少城市貧困,妥善解決這個問題。
3失業保險在減少城市貧困中的重要作用
社會保險中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保險,都是在預防貧困的產生,或者在貧困產生后,對貧困者脫貧有重要作用。但其中多數是對陷入貧困的居民暫時的補助,受之以魚,為其“輸血”,但沒有受之以漁,幫助恢復其自身的“造血”功能,不能從根本上幫助其擺脫貧困。要解決城市貧困問題,從根本上說,還必須落實到個人或家庭的就業問題上來。3.1發揮失業保險金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就業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失業保險金是促進再就業的重要經濟杠桿,用活用好這種經濟杠桿,形成了杠桿的整體效應,對推動再就業工作是有促進作用的,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1)實行差別性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和標準。按失業期限長短確定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標準。失業時間越短,給付標準就越高。例如法國規定,最初的失業金待遇為日基準工資的57.4%,其后則每4個月調低一次。這樣有利于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新的就業崗位。另外,為了使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發揮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對不同年齡的失業人員實行不同期限的失業救濟。對于逾期仍未能就業者,可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統給予救助。對工齡長短不同,工作業績不一,繳納社會失業保險費用數量不等的失業者,發放的失業保障金也應有適當差別。這樣一方面可以刺激失業者盡快就業,節約基金開支,另一方面考慮到了大齡失業者的實際情況,體現了社會公平。(2)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稅征收制度。這種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員工。美國實施的“浮動失業保險稅征收制度”在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做法是,按聯邦政府規定,企業為員工交納失業保險稅的基本比率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5.4%,但同時還規定企業可按員工就業穩定性記錄的實際情況實行浮動性繳納辦法,有些州最高提高到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0.5%。另外,對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金且失業人數少的單位,可以研究制定相應的返還政策,按一定比例給予一定數額返還。反之,則適當提高企業繳納失業保險金比例。(3)對自行組織起來的就業者以及有能力創業者,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地發給其作為啟動資金,并可視情況給予創業補貼,同時在多方面給予幫助,在其事業起始階段給予跟蹤服務。比如: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提供一些無償的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
另外還可以發揮失業保險金中的專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費等的作用來促進就業。
3.2積極開拓失業保險的外延服務,促進就業
在現代意義上,失業保險還應該拓寬其服務內容,積極開展一些外延服務,把服務拓展到與以構成因果關系的領域、環節。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外的經驗,下面著重介紹以下當前我國可以采取的措施:(1)完善國家就業服務制度。就業服務體系應包含以下功能:一是提供全國各地的職業培訓計劃及實施機構情況,再就業服務項目情況,以及勞動力市場信息;二是對求職者進行評估和測試,以幫助其選擇適合的職業培訓計劃;三是開展職業介紹,進行工作匹配;四是宣傳、介紹失業保險規定,幫助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五是接待與就業有關的一切咨詢,并協助解決問題。這類中心有效的提高了再就業培訓的針對性以及培訓后的就業率。(2)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再教育職業培訓。把職業培訓作為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在職培訓,推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職工隊伍的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以適應技術進步的要求。強化再就業培訓,根據就業需求的變化,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幫助下崗失業人員掌握再就業的技能和本領。搞好創業培訓,開展創業咨詢,提供開業指導,提高創業者的經營管理能力,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等等。
總之,解決城市貧困是需要政府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積極投入,并且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才能實現的。在解決城市貧困這條道路上,還需要更多的群策群力,想出更多更好的辦法,并且更好的實施,才能讓貧困的城市居民越來越少,直至基本消除城市貧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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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繳費基數認定
1.參保企業上年度月人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河北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企業繳費基數。由于存在勞動關系但沒有工資收入的,應將這部分人員核定工資與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基數。
2.參保企業上年度月人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河北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或無法核定工資總額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基數。
(二)補差
每年河北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在4-6月份公布,在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之前,按照上年的繳費基數進行預繳,待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從1月份開始按照新的標準進行差額補繳。企業新核定后的繳費額與同期企業預交費額做差形成企業補差,個人用新核定的繳費與原來繳費額做差就形成個人補差。
二、繳費基數認定工作中的問題
用上年繳費基數預繳本年,之后找補先前預繳費的月份,這種“回頭看”的工作方式,十分不利于工作開展,面臨的問題有:
(一)補差算法復雜,實際工作中不便操作
先以較為復雜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差算法為例:下面公式中的減人基數代表企業解除、外部調動、退休及死亡人員的繳費基數之和;增人基數代表企業新參保、外部調入人員的繳費基數之和。一月份計算公式:一月份當期基數=企業上年月平均工資+增人新基數-減人老基數;一月份企業應繳費額=(一月份當期基數+新增人員補差基數)*20%;其中:新增人員補差基數=個人本年補繳月數*新基數+個人往年補繳月數*老基數;一月份補差額=企業應繳費額-當期企業預繳費額;二月份計算公式:二月份當期基數=一月份當期基數+增人新基數-減人新基數;二月份企業應繳費額=(二月份當期基數+新增人員補差基數)*20%;其中:新增人員補差基數=個人本年補繳月數*新基數+個人往年補繳月數*老基數;二月份補差額=二月份企業應繳費額-當期企業預繳費額;以此類推至最終的預繳月份,累計各月差額,即為本年企業繳費補差。本年企業繳費補差=一月份補差額+二月份補差額+……失業保險企業補差計算步驟同上。從上面介紹的企業補差過程來看,需調用之前月份的人員變動數據,小企業還好,對于情況復雜的大型企業來說就十分困難。
對此我總結有三方面的問題:
1.有些地方社保經辦機構對大型企業采用的是集中參保的管理方式,由企業總公司匯總下屬各企業的業務后,向上級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相當于企業總公司擔負著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的職能,同時受地方社保經辦機構制約。這些大企業用工形式多樣化,所有制形勢復雜,使得企業整體參保規模龐大,且復雜。業務向上傳遞環節多、過程長,不易匯總各企業繳費基數。
2.大企業各部門間分工不同。養老及失業保險業務是由企業勞資人事部門管理,工資性的支出由財務部門具體處理。兩部門的統計范圍、統計口徑不同,在業務的傳遞過程中難免出現漏報。
3.集中管理的參保企業往往內部各公司間的人員變動頻繁,且大規模的人員拆分合并時有發生。雖然是內部變動,無須向經辦機構申報變動,但總公司匯總時必須考慮內部變動因素,才能將繳費基數準確分攤至各內部企業。無形中就使得上面介紹的補差算法更加復雜,必須考慮內部人員變動造成的基數增減。
(二)繳費不能因時制宜,與企業和個人近期經濟狀況脫節
首先從參保企業的角度來說,如果企業經濟狀況出現拐點,經營困難,還按照過去較高的工資總額繳費,必然使企業的經營狀況更加惡劣,企業可能會出現中斷繳費,造成欠繳;其次,從個人角度來說,個人工資總額比企業工資總額的變化更容易波動,之前個人收入高,突然生病或遇到不幸,工資收入下滑,甚至沒有收入,還按過去的標準征收,顯然不現實,更無法繳費。用上年的經濟情況來要求企業和個人擔負目前的社會責任和繳費義務,沒有考慮近期的現實情況,無異于刻舟求劍。不但使企業經營生產受阻,又使個人生活質量下降,不利于征收工作的穩定開展。
(三)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嚴重滯后
因省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之前的繳費為預繳費,退休人員要找差后才能正式領取退休金。大量退休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后不能及時領取退休金,無生活費保障,要等7、8個月才能領取退休金。
(四)無法保障繳費的公平公正性
1.建立階段
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
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范圍窄,多數失業者享受不到失業保險金待遇
自《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后,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過去大,但與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和就業崗位有限的實際情況比較而言,還是顯得比較窄。我國廣大農村還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雖然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已把農民合同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中,規定對工齡滿1年以上、雇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工,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但是,這不能覆蓋大量進城從事短時間打工的農民和每年從大中專院校畢業走向社會,短期內難以就業的畢業生,他們的失業保險問題也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課題。
2.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狹窄
失業保險金主要來源于征收的失業保險費,而各地的失業保險金以縣(市)統籌,在當地使用。可見,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單一,統籌層次低,防范和分散失業風險的能力不高、調劑能力差。
3.失業保險僅限于生活救助
《失業保險條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但是實際上,我國失業保險僅圍繞失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展開,在如何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沒有過多的涉及。面對越來越多的失業人員,沒有相應的就業激勵機制和再就業培訓措施,單靠給予生活救助是不夠的,最終會導致保險基金不足,無法保障眾多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調整失業保險制度理念,充分認識就業保障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應該具有就業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構成社會消費需求,與經濟擴張和收縮之間存在著一種反向運動的內在聯系。在經濟繁榮、就業增加、收入提高、社會消費需求具有擴張傾向性時,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減少;反之,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增加。因此,只有達到充分的就業,才會從根本上減輕社會保障的負擔。因此,應把失業保險制度與積極勞動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障制度,以實現擴大就業的總目標。
2.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
由于失業本身是一種廣泛的社會現象,因此要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讓所有非自愿而處于失業狀態的人都能夠享受一定的失業保障并獲得就業的機會,使失業保障進一步社會化,做到應保盡保。當前,要盡快將剛畢業暫未找到工作的學生,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被精減下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農民合同工,農村潛在的失業者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同時,要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建立基金來源多元化的失業保障體系,以滿足基金不斷增長的要求。
3.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聯系起來,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
推動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本身就是失業保險工作的一個有機部分,失業保險除了對失業人員進行救濟外,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提高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是解決失業問題的根本。因此,要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密切聯系起來,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做到失業培訓工作經常化、有針對性,著力于全面提高失業人員的素質。另外,要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做到一要適當降低創業的門檻,減少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資金限額和各種限制條件;二要為創業者提供適當的資金支持,包括實施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利息等舉措;三要對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提供一定的稅費減免,降低創業的負擔;四要鼓勵創辦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以緩解就業的壓力。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非常重視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而失業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予以高度的重視。我國應根據實際情況,借鑒其他國家經驗,不斷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曲寧,陳莉霞.我國失業保險的現狀分析及發展建議[J].科技創業月刊,2008(1)
[2]孫祁祥,鄭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失業保障在維持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就業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作用越來越大。本文通過反思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建立階段
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
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
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范圍窄,多數失業者享受不到失業保險金待遇
自《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后,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過去大,但與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和就業崗位有限的實際情況比較而言,還是顯得比較窄。我國廣大農村還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雖然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已把農民合同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中,規定對工齡滿1年以上、雇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工,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但是,這不能覆蓋大量進城從事短時間打工的農民和每年從大中專院校畢業走向社會,短期內難以就業的畢業生,他們的失業保險問題也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課題。
2.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狹窄
失業保險金主要來源于征收的失業保險費,而各地的失業保險金以縣(市)統籌,在當地使用。可見,失業保險金來源渠道單一,統籌層次低,防范和分散失業風險的能力不高、調劑能力差。
3.失業保險僅限于生活救助
《失業保險條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但是實際上,我國失業保險僅圍繞失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展開,在如何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沒有過多的涉及。面對越來越多的失業人員,沒有相應的就業激勵機制和再就業培訓措施,單靠給予生活救助是不夠的,最終會導致保險基金不足,無法保障眾多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三、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調整失業保險制度理念,充分認識就業保障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應該具有就業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構成社會消費需求,與經濟擴張和收縮之間存在著一種反向運動的內在聯系。在經濟繁榮、就業增加、收入提高、社會消費需求具有擴張傾向性時,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減少;反之,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增加。因此,只有達到充分的就業,才會從根本上減輕社會保障的負擔。因此,應把失業保險制度與積極勞動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障制度,以實現擴大就業的總目標。
2.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
由于失業本身是一種廣泛的社會現象,因此要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讓所有非自愿而處于失業狀態的人都能夠享受一定的失業保障并獲得就業的機會,使失業保障進一步社會化,做到應保盡保。當前,要盡快將剛畢業暫未找到工作的學生,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被精減下來尚未找到工作的人,農民合同工,農村潛在的失業者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同時,要拓寬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建立基金來源多元化的失業保障體系,以滿足基金不斷增長的要求。
3.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聯系起來,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
推動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本身就是失業保險工作的一個有機部分,失業保險除了對失業人員進行救濟外,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提高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是解決失業問題的根本。因此,要將失業保險與促進再就業工作密切聯系起來,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做到失業培訓工作經常化、有針對性,著力于全面提高失業人員的素質。另外,要營造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寬松環境,做到一要適當降低創業的門檻,減少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資金限額和各種限制條件;二要為創業者提供適當的資金支持,包括實施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利息等舉措;三要對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提供一定的稅費減免,降低創業的負擔;四要鼓勵創辦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以緩解就業的壓力。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非常重視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而失業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予以高度的重視。我國應根據實際情況,借鑒其他國家經驗,不斷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衡量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造成失業率的波動的重要指標。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條件
條件1: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數,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條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業行為。
條件3: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僅限于失業保險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業等基金支出。
(二)失業保險替代率函數
基于上述的理論依據,我們可以確定失業保險水平模型。
C*=UE/G(3-1)
其中,C*代表失業保險水平,UE代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G代表國內生產總值。根據公式3-1算出中國的失業保險水平。如表2所示。接下來我們根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和失業人數,測算出失業保險的給付金額。(表3)
U=UE/P(3-2)
其中UE代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總額,P代表失業人口總數,U代表失業保險的給付金額。
資料來源:中國家統計局/。
從此表可以看出,在1996年——2006年間,中國的GDP呈現出一種穩定的增長趨勢,失業保險支出也同比增加。
而通過平均工資和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水平,我們可以算出失業保險的真實替代率水平。
R*=U/W(3-3)
其中R*代表失業保險的真實替代率,U代表失業保險的給付水平,而W則代表當地的平均工資。
根據公式3-3可以得出中國的失業保險替代率水平大概在10%——20%之間波動。從做出的結果中顯示出真實的替代率水平非常低。
二、中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趨勢預測
(一)前提假設
條件1:在理論分析中,假設理想狀態下失業保險覆蓋率為100%,失業人員享受待遇比率為100%。
條件2:因為失業率受突發性事件的影響較大,不能預測,所以在這里代入自然失業率6%。
條件3:享受失業保險的期限按照中國現行標準是最短48周,最長96周,進行測算。
(二)模型建立
UE=P×R×B×D(4-1)
其中,P代表城鎮勞動力人口(即失業人員與從業人員之和),R代表失業率,B代表失業保險金,D代表享受失業保險金時間。
為了進一步測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模型,把4-1公式中的相關變量進行分解。
B=W×R*(4-2)
B為失業保險金,W為失業前工資水平(職工平均工資),R*為失業保險替代率。那么4-1公式可以分解為:
UE=P×R×W×R*×D(4-3)
依據PEOPLE軟件測算出2010年——2020年的城鎮勞動人口,得出未來十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區間。如表6、圖3所示。
三、政策建議
(一)適當提高替代率水平
按照發達國家的替代率50%——60%,我國40%來看,測算出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的值在10%——20%左右是比較低的,因此應該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和城鎮工資的水平測算出合理的失業保險替代率。
(二)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比增加失業保險給付金額
對比2008年11月公布的全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水平是134元來看,2007年全國平均失業保障金200元明顯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程度的就業激勵。但是考慮到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比較大,所以對于我國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現行的失業保險就不具有再就業的激勵。
(三)借鑒西方國家的再就業激勵措施
1.是實行差別性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就業機會。
2.是實行限制性的保險金給付條件,迫使失業者盡快再就業。
3.是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征稅制度,抑制雇主對雇員的解雇,保持企業工作崗位的穩定,以減輕社會失業壓力。
(四)調整現行失業金的給付側重點
把失業保險金應用于對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上,是解決員工失業問題的有效措施,并且有效的減少了居民對于失業保障金的依賴情緒,從而減少失業保險金的總支出。
參考文獻:
[1]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61-171.
[2]美國社會保障署.全球社會保障—1995.華夏出版社,1998:43-44.
[3]穆懷中.社會保障國際比較.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233-235.
[4]叢春霞,劉曉梅.社會保障概論.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