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在運作過程中極易產生信用風險。為了有效規避風險,維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價值和市場穩定,在設計證券化產品時,要運用外部增信的方式。本文通過規章梳理和案例評析,總結我國現階段在資產證券化外部增信方面存在的諸如增信方式單一、外部增信缺失、風險集中于原始權益人等問題。我國外部增信各項制度尚不完備,不僅需要配套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培育大型的擔保機構、債券保險機構,以更好地分散金融風險,促進資產證券化進一步健康發展。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中山大學法律評論雜志, 半年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主題研討——基層治理的經驗、秩序與倫理、論文、評論、爭鳴、閱讀經典等。于1999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