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2014年修改《行政訴訟法》的眾多亮點之一,從最初的政策上升為法律制度,對于解決行政糾紛、促進依法行政和提升司法權威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存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通過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分析可知: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相應工作人員、正當理由等內涵之重要性,出庭應訴與考核、責任追究等預設后果聯系在一起,出庭應訴案件的類型受到強制設定,訴訟人單獨出庭時須有被訴機關工作人員且律師不能獲得特別授權,以及司法機關不能設定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強制出庭應訴義務等。通過對裁判文書分析,可知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極少出庭,基本上由副職負責人承擔出庭應訴的職責,并且副職負責人與訴訟人經常出現混同現象。此外,負責人不能發揮當事人應有的訴訟作用,在不出庭應訴時將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從長遠發展觀察,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不具有持續生命力,健全的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和訴訟人機制方為可選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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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法律評論雜志, 半年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主題研討——基層治理的經驗、秩序與倫理、論文、評論、爭鳴、閱讀經典等。于1999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