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86條將收貨人在卸貨港的提貨行為絕對義務化,使得包括該條文以及第42條、第44條、第71條、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在內的法律條文間,存在著概念范圍模糊、條文沖突的法律形式邏輯問題,也與《海商法》設置提單等制度的法律目的相背離。因此,在法律條文上進一步明確卸貨港提貨為收貨人的權利,修正收貨人提貨權在《海商法》中的條文表達,將有助于提升《海商法》法律形式邏輯的嚴密性,并促進《海商法》立法目的和價值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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