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修改應當創設針對郵輪旅游的專門規定,具體包括三個部分:一是修改該章已有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定義、客票的功能、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等規定,以適應郵輪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該章增加第二節"郵輪旅游",規定郵輪旅游的定義、郵輪旅游服務合同、郵輪船票、郵輪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義務、航程變更及其處置、旅客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郵輪休閑娛樂服務、旅行社的責任限制權利、貴重物品免責的排除適用、航行事故與非航行事故分離原則,而將該章現有規定作為第一節"一般規定";三是在"船員""時效""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等章增加郵輪旅游的相關規定,重點在于郵輪旅游的法律適用。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中國海商法研究雜志, 季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特稿、極地專題、海事訴訟專題、論文等。于1990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