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國商人小斯當東1810年首次將《大清律例》系統地譯為英文,是為中文法律典籍英譯之嚆始。法典英譯的早期動機歸于在華外國商人考察中國法律、社會、營商環境和保障僑民利益的實際需求,具有功利主義與實用主義取向,與鐘威廉一百多年后重譯《大清律例》的校正動機有根本差異,與莊為斯翻譯《唐律疏議》的比較法學術研究和姜永琳翻譯《大明律》以填補中國主要封建法典英譯空白的動機也完全不同。翻譯動機直接作用于譯者的體例編排、詞匯選用等層面,且不同翻譯的動機作用下的譯本也不盡相同。主要封建法典的翻譯史構建和翻譯動機對譯本的影響等討論,對法律史研究和漢籍翻譯史研究具有拓深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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