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費用型醫療保險具有損失補償性,理論上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在我國保險法體制下,費用型醫療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不具有適法性,為解決司法實踐與制度供給之間的矛盾,可借鑒美國、韓國等立法例允許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則設定保險代位權的制度。在約定保險代位權中國化的過程中,應規定約定保險代位權條款為特約條款,被保險人應賦予投保人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處分權或直接參與約定保險代位權條款的訂立,被保險人對于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盡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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