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下國際投資法變革的重要目標是促進可持續發展。為建立'致力于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應區別不需補償外國投資者的東道國管制措施和需要補償外國投資者的間接征收,以保障國家基于國家主權而享有的管制投資的權力和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政策空間。為此,需在國際投資條約的征收條款中規定間接征收的'例外',即規定國家為保護公共健康和環境、促進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外資采取的善意、非歧視、符合正當程序和比例原則的管制措施,不構成間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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