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使用外掛代練'不同于'制作、出售、運營外掛':前者是后者的下游行為;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前者屬于'故意避開技術措施'的行為,而根據司法解釋,后者系出版非法出版物的行為。'使用外掛代練'包含'使用外掛'與'代練'兩層含義。代練本身并不違法,使用外掛不是非法出版。不能直接以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取代犯罪構成符合性的判斷。不明確的刑法規定是不合理的,對不明確的刑法規定進行無限的擴大解釋更不合理。'使用外桂代練'與非法經營罪的行為類型相去甚遠。以非法經營罪懲罰外掛代練行為嚴重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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