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能源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化推進是保障和鞏固改革成果的關鍵。然而,由于我國能源監管體制改革通過政策推動,缺乏統籌規劃,程序機制不健全,導致能源監管體制職能定位“政監不分”、權力配置“同質化”、能源監管機構設置“分散化”。其根因在于改革缺乏行政組織法依據。因此,制度化推進能源監管體制改革,應使改革于法有據,在組織法定、政監分離、合作監管的原則下,建立統一、權威、高效的能源監管機構。具體而言,以優化政府職能為目標,通過行政組織法明確能源監管機構職能;以事權劃分為基礎,運用行政組織法差異化配置能源監管權力;以“政監分離”為前提,給統一的能源監管機構提供行政組織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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