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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文章分別對工商部門、農業部門、安監部門等五個部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進行了列舉分析并與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了對比。最后認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期限屆滿后,衛生執法部門不可以繼續以任何名義對作為證據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當然也包括"作為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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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雜志, 季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法學縱橫、本期關注、檢察建設、民商法研討、刑事法學論壇、司法實務等。于1988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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