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化妝品標簽標識管理提供參考;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為消費者作出適當和正確的選擇提供指導。方法:運用文獻檢索法收集中國、歐美、日韓、港臺、東盟、中東11個國家(地區)化妝品標簽監管部門和法律文件、定義、分類以及標簽要求等相關資料,并進行比較分析。結果:因具體情況不同,各國各地區對化妝品標簽的監管部門及頒布實施的法律文書也不盡相同,但都對化妝品標簽實施了嚴格監管。歐盟和傾向歐盟標準的東盟、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由于沒有普通化妝品和功能性化妝品之分,對所有化妝品均采用同一的安全要求,實施統一的標簽標準。中美日韓則對邊緣產品和一般產品進行了區分和命名,標簽要求比一般化妝品嚴格。結論:隨著我國化妝品行業的飛速發展,加強化妝品標簽相關立法和體系建設已迫在眉睫,我國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發揮行業協會的媒介作用,并加強政府監管,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以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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