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農地產權集體所有制的背景下,產權屬于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誰屬于村集體即誰擁有村民身份。南縣20多年來的農地產權改革表明,農地產權的實踐邏輯在社會建構之外,還有行政建構。在此過程中,不管是農地產權的集體歸屬,還是農村集體成員權的界定,都是在村集體、村莊內外部的成員相互博弈下,行政力量主導和調和的一種結果。地方政府通過對多方博弈的協調和主導,將農地產權層層解剖,不斷厘定和做實其內涵,并因此將模糊的集體產權進一步清晰化為經營權、收益權與分配權等實質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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