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它是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通過一定載體的客觀再現。影視演員肖像權侵權判定是實務中的疑難問題,表現為肖像的判斷標準及侵權構成要件。肖像的判斷標準不應當局限于自然人的面部特征,而應拓寬至具有可識別性的肖像載體,即他人認為肖像載體可以指向特定自然人。對于侵權構成要件,應放棄“以營利為目的”要件,在擴大肖像權的保護范圍的同時,區分權利范圍和合理使用行為,實現肖像權的最大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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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科技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雜志, 雙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沉積·資源·環境、測繪·遙感、礦業·土建、能源與環境材料、數學·計算機·系統科學、交通工程等。于1979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