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教育權是我國公民依據憲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學前教育作為一項準公共產品,國家對其負有不可推卸的公法責任。學前教育民營化后,國家直接給付責任因實質民營化而轉移至私人,但其仍然負有擔保責任。擔保責任包括憲法委托責任和法定職務責任。立法權主體應當落實憲法委托的學前教育立法任務,結合學前教育的特殊性和域外有益經驗為其他責任主體提供規范指引;其他責任主體則應當以上位法為依據構建雙層多元的職務責任體系,保障學齡前兒童的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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