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得益于歐盟法和國際法的發展,歐盟作為一個國際組織處理國際海洋爭端,無論是歐盟基礎條約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援引。采用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包括國際海洋爭端,是歐盟一貫堅持的基本立場。總體上,歐盟在早期更習慣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國際爭端,對強制程序持謹慎態度,20世紀90年代之后才開始逐漸推崇強制程序。但它對公約規定的海洋爭端解決強制程序還是心存疑慮,相關言行時有矛盾之處。對于涉華東海、南海相關爭端的解決,歐盟作為局外人的態度更加復雜、搖擺。在南海仲裁案期間,它對解決東海、南海相關爭端的立場和主張受到政治因素的明顯影響,言行表現出“站隊”邏輯。在實踐中,歐盟都是通過談判協商來解決國際海洋爭端。即使在強制程序啟動之后,它仍然力求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端并能達致這一目標。這完全符合公約優先適用當事方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以解決爭端的規定,符合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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