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成文憲法體制下,法院受憲法約束,憲法的’至上性要求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審查法律。在中國,憲法至上被現行《憲法》文本所確立,這一法則同樣約束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審查法律是人民法院的憲法職責。人民法院的這一職責是由我國《憲法》的成文性質決定的,同時與人民法院審判權獨立的憲法定位相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并不構成否定人民法院受憲法約束的理由。也不構成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憲法文本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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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法律評論雜志, 半年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研究報告、文獻綜述、簡報、專題研究等。于1994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