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辦教育領域的協議控制模式根源于民辦學校的融資需求和舉辦者的營利需求。這一模式的運用既規避了國家外商投資制度,也規避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禁止營利的制度。隨著政策的調整和法律的完善,這一模式面臨著合法性風險,控制協議也有被認定無效的風險。當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動搖了民辦學校協議控制模式的合理性基礎,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則動搖了其合法性基礎。為此,應完善立法,禁止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運用協議控制模式,并在外國投資領域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協議控制模式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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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發展研究雜志, 半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攝影報道、視點、時評、教師發展、專題_教育評價改革、專題_職業教育發展、決策參考、課程與教學、域外、專題_大學學科評價_五個不等于:破“五唯”后的大學學科評價(筆談)、勞動教育研究等。于1980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