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際投資協定中的兩項核心議題是“外資準入”與“國民待遇”。近年,隨著國家問資本流動的日益頻繁,一部分國家和區域經濟組織已經率先在外資準入領域實施“負面清單”模式。在此潮流推動之下,我國亦于2013年建立“自貿試驗區”,并且突破了現有外資立法的規定,在準入的實體監管上采用“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在程序監管上實行“備案”制。然而,這些重大的變革亦會引發諸多的問題,集中體現在對外資準入法規的解釋、準入爭議的解決等方面。要想借助自貿區“先行先試”的經驗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國投資法體系,還需要進一步探索。本文在借鑒國際投資條約實踐的基礎上,對我國自貿區外資準入制度的內涵進行了解讀,同時,亦分析了可能產生的準入爭議及其解決的途徑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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