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總則》第127條只解決了網絡虛擬財產權的定位問題,未來如何立法則取決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基本特征。按照網絡虛擬財產有用性、相對的稀缺性和受限制的可支配性之特征,應在其上成立獨立于債權、物權、知識產權的網絡虛擬財產權。網絡虛擬財產權是支配型財產權,但技術支持的存在使得網絡虛擬財產權受制于運營商,在權利的歸屬、期限、利用、救濟、消滅等具體規范設計上不同于物權與知識產權。《民法總則》之外,應當根據網絡虛擬財產權的特殊性另行制定特別法,待時機成熟時再整體移植到民法典中的財產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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