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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受到諸多質疑。這種質疑是建立在將該罪界定為“持有型財產犯罪”的錯誤定性之上。事實上,該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是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作為義務的來源是刑法的特別命令。該罪也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問題。該罪條文在罪狀表述方面確有缺陷,須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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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雜志, 季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廣州經濟、財經問題、企業改革、經濟學、三農問題、高職高專、教學研究等。于1999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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