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訴訟模式的歷史演進反映了控辯關系的發展變化。在現代刑事訴訟中,控辯關系能否得到良性建構,將直接影響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實現及被告人合法利益。以檢察機關為代表的公訴方與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組成的辯護方之間力量對比的懸殊,促使訴訟模式產生了平衡控辯雙方的內在價值要求,認清其規律有助于我們理解平等價值的初始內涵。在刑事訴訟中貫徹平等原則,應結合訴訟價值理念和法律制度,分階段探討控辯關系模型,為控辯關系的良性建構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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