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認罪認罰試點辦法》提出“保障被追訴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旨在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明知、自愿與協商。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是提供有效法律幫助的正當主體,但在實踐操作中,值班律師向被追訴人進行有效法律幫助受到本身定位以及權利缺失等因素阻礙,制度設計的初衷無法實現。作為有限的辯護人的法理定位是值班律師發展的必然趨向,值班律師的權利應當得到合理擴張,再輔之以完備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從而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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