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集體行動權不是一項'絕對性'權利,其內容、邊界及限制應由國內法規范決定。我國勞動者集體行動的法律規制,需要在尊重社會發展階段和集體勞動關系成熟度的基礎上,于'賦權'與'制約'中不斷衡量進行制度選擇。集體行動法律規制的核心路徑是基于對主體、目的、程序以及手段正當性判斷的法律免責。主體正當性判斷應在'勞動三權'理論框架中保持集體爭議權行使主體與集體談判權主體的一致性;目的正當性判斷應在集體談判維持、改善、提高勞動條件和其他經濟條件的目標框架內;程序正當性應履行'和平義務'、遵守'最后手段原則'以及'共同決議原則'與'公平原則';手段正當性應謹守'禁止過度原則',并以消極性和非暴力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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