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優先購買權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改革的試點內容。在新時代落實高質量發展和農村農業優先發展要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當秉持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合理設置土地發展權、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控制土地交易社會風險等價值目標?;谶@些目標,政府優先購買權作為市場起決定性作用基礎上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一種重要方式,理當承載“規劃管制為主、價格規制為輔”的制度功能,對其的制度構建應該重點包括如下內容:適用范圍限定在規劃區域但不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為限;行使主體限定為市縣級政府或可授權特定社會主體;依據功能類型、流轉環節和相關因素,安排對應的實施方式和程序,確立不同的定價機制,并優化提取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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